欧盟法院初裁明确原产地名称与驰名商标保护的优先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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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2025年9月11日,欧盟法院针对意大利最高院提请的Salaparuta案作出初裁(C-341/24),明确了特定情况下欧盟原产地名称与驰名商标保护的优先级问题。

  西西里酒庄Duca  di  Salaparuta名下拥有1989年注册的意大利商标“Salaparuta”以及2000年注册的欧盟文字商标“Salaparuta”,其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西西里葡萄酒原产地标志“Salaparuta”  2006年在意大利获得保护,2009年延伸保护至整个欧盟。Duca  di  Salaparuta未曾在时限内申请撤销该原产地名称。

  2016年,Duca  di  Salaparuta认为多家酒庄在标签上使用了“Salaparuta”字样侵犯其商标,有误导性和欺骗性,遂针对几家酒庄、负责保护和推广Salaparuta葡萄酒的行业协会以及有关官方提起诉讼,诉求包括撤销或无效在后的原产地名称。

  本案涉及多个问题,最值得关注的是,Duca  di  Salaparuta能否用它的驰名商标对抗在后的原产地名称。对此,负责一、二审的米兰法院和米兰上诉法院都没有支持Duca  di  Salaparuta,案件诉至意大利最高院。最高院请示欧盟法院对前述驰名商标与原产地名称保护中的优先级问题给出解释。

  Duca  di  Salaparuta认为其驰名商标应优先得到保护,其根据是《欧盟第479/2008号条例》(479号条例)第43条(2)的规定,也即“商标具有声誉和知名度的情况下,如果名称作为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保护会误导消费者对葡萄酒来源的判断,则该名称不得受到保护”。

  但欧盟法院审查认为,479号条例2009年8月1日生效。依据479号条例提出的原产地名称申请,需要经委员会审查并适用该第43条(2),与驰名商标冲突、可能误导消费者,就不得获准保护。但“Salaparuta”在意大利获得保护时正在生效的是《欧盟第1493/1999号条例》(1493号条例),它延伸保护到欧盟所依据的也是第1493号条例,并不是依479号条例的申请,无需重新审查。如产生前述冲突,应依第1493/1999号条例附件VII的F(2)处理。F(2)确立的基本规则就是受保护葡萄酒原产地名称优先于驰名商标,两者特定条件下可并存,即允许驰名商标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继续使用。除1493号条例和479号条例外,本案当事人亦援引了欧盟葡萄酒原产地名称保护体系发展过程中的其他相关条例,但这些条例相关条款的适用时点均晚于“Salaparuta”在国家层面的认可时间,因此不适用于本案。

  欧盟法院初裁后,意大利法院最终作何处理仍待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