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尼黑高等法院判决明确分销合同对销售的限制不影响商标权利用尽

〖2026/6/17 10:57:00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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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就选择性分销体系中的商标权穷竭问题作出判决(6U  2795/23e)。根据该判决,品牌所有人向独立授权经销商供货的行为,即构成《欧盟商标条例》第15条第1款所称的“投放市场”;经销合同中的销售限制条款并不影响商标权的穷竭。

        原告隶属Maria  Galland集团,被许可使用欧盟注册商标MARIA  GALLAND。在德国,该品牌主要通过一系列授权经销商销售,包括美容工作室、药房及日化店。经销合同中包含典型的选择性分销限制条款,例如:产品仅可销售给欧洲经济区的终端消费者或其他授权经销商。

        被告是英国的在线零售商。被告从德国授权经销商处购得原装商品。原告试购,被告将产品寄回德国。原告认为授权经销商违反分销协议,涉案销售未经其同意,因此商标权未用尽,遂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慕尼黑地方法院驳回诉讼,原告上诉。

        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裁定驳回上诉,认为授权经销商向被告出售的被诉商品上商标权已经用尽,因为当商标权人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第三方并实现商标的经济价值时,即视为商品已被投放市场。在欧洲经济区内根据其意愿转移控制权后,商标权人即丧失对商品进一步分销的控制权。集团内部调拨或集团公司间销售例外,但这种情况并不适用本案。法院还指出,选择性分销体系及经销合同中的再销售限制并不阻止穷竭,这些条款仅约束合同双方关系,而授权经销商在一定条件下被允许转售。虽然原告称其仍保留控制权,因为经销商违反协议时其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违约金,但法院认为,此类权利仅在违约发生后方可行使,反而说明原告并不拥有商品的实际控制权。原告进一步主张,其与经销商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即在经销商支付货款前商品所有权仍归原告)。法院驳回该观点,认为该安排仅用于保障付款,并非为维持对商品的控制或阻止销售。

        本文由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