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出售自己的商品也可构成第35类的真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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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2025年5月1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在一起商标案件的裁决(R  2472/2023-4)中指出:商标权人出售自己的商品,亦可构成商标在第35类的真实使用。涉案商标“RITUALS”注册使用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其中包括第35类的零售服务等。其注册人Rituals以养生护理产品闻名,且仅在自家门店销售自家产品。该商标被他人提起不使用撤销,Rituals的前述销售能否维持其第35类零售服务上的注册就成了本案的焦点。

        撤销处认为,零售服务是“为他人利益,将各类商品集中起来,使消费者能够方便地查看并购买这些商品”。由于Rituals仅销售自有产品,其活动不过是商品销售行为,已由相应商品类别的注册涵盖,而非独立的零售服务。Rituals向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

        上诉委员会撤销了撤销处的决定,认定零售服务并不限于为第三方商品提供销售渠道。上诉委员会引证了欧盟法院在Praktiker(C-418/02)案对零售服务的界定,也即其目标是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既包括销售行为本身,也包括旨在促成销售交易的一切相关活动。此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挑选待售商品的品类,以及提供多种旨在引导消费者选择与该经营者而非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服务。上诉委员会认为,Rituals通过精选商品、店内演示、顾客体验(如手部按摩、品茶仪式)及严格品牌指引下的选择性分销,构建了一个以促进购买决策和提升消费者体验为目的的零售体系,符合零售服务的定义。上诉委员会还强调,“为他人利益”这一特征不应限于其他制造商或商标权人,消费者本身亦属于“他人”,其从零售商提供的服务中直接获益。事实上,上诉委员会认为:“零售服务不仅是,而且主要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存在。”该决定是否意味着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单一品牌店(mono-brand  stores)问题上立场的转变,仍待观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