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初裁明确不能超出《欧盟商标指令》限制欧盟商标权利的行使
〖2026/5/29 8:21:39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2025年8月1日,欧盟法院针对芬兰最高院的请示作出初裁(C 452/24),明确了芬兰国内法有关“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原则性规定与《欧盟商标指令》[(EU)2015/2436]有关条款的关系,认为前者不能超出后者的范围限制欧盟商标权利的行使。
本案原告Lunapark公司是芬兰注册商标DRACULA的权利人。该商标于2003年8月29日申请,2009年8月14日获得注册,使用在糖果等商品上。Lunapark进口并在芬兰销售的糖果包装上印有DRACULA文字及吸血鬼德古拉图形。被告Karkkimies公司2009年前及Lunapark注册DRACULA商标之后,一直进口并销售印有DRACULA字样的糖果。Karkkimies并未通过注册或使用取得该标志的专有权,Lunapark与Karkkimies也不存在任何关于该标志的协议。
2019年,Hardeco收购了Karkkimies,继续销售这种包装印有“Dracula”及相应图形的糖果。Lunapark认为Hardeco侵犯其DRACULA商标,于2020年向芬兰市场法院提起诉讼。Hardeco辩称其行为只是前身Karkkimies的延续,而Lunapark从未对此提出异议。根据芬兰法律,权利人在知悉或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后,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长期不作为会丧失提起诉讼权利。市场法院认定涉案标志存在混淆可能性,但认可了被告的抗辩,认为并不构成侵权。Lunapark向芬兰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本案不应适用所引用的国内法原则,因为该原则会非法限制商标权人在《2015/2436号指令》下的禁用权。而且它在合理期限内对Hardeco采取了行动。最高法院中止程序,就有关问题提请欧盟法院答复,主要是:本案这种情况是否应适用芬兰国内法有关长期不作为而丧失提起诉讼权利的规定。
欧盟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欧盟商标指令》第10条规定了欧盟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其中包括禁用权;但第9条(1)或(2)规定,如果在先权利人知晓在后商标,对其使用默许达五年,就会丧失要求无效的权利;相应地,第18条第1款也规定商标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不能禁止使用这个无法被无效的在后商标。由此可见,《欧盟商标指令》第18条第1款规定了商标权人在不作为情况下,其专有权会受限的情况,且仅涉及“特定条件下对在后注册商标默许”这种情形。成员国国内法不能对此增加额外的限制,否则会削弱指令在各成员国对注册商标的统一保护。本案中,尽管Karkkimies在“DRACULA”商标注册前就使用“Dracula”标识,但无论是Karkkimies还是Hardeco,都未因注册或使用而取得该标识的专有权。这一点芬兰法院如核实无误,则不能适用其国内法限制Lunapark的诉权。
本文由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