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域外商标并滥诉打压合作方 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6/4/21 15:00:57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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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同花顺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据上海高院消息,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恶意抢注商标的涉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认定,被告在明知合作方在先商业标识及销售渠道的情况下,仍在域外抢注近似商标并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案情显示,A科技公司主营医疗用品,并在经营中使用了特定商业标识,但未在欧盟及我国注册商标。自2020年起,A科技公司与张先生全资持股的B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合作期间,张先生了解到A科技公司未注册商标等信息后,于2020年12月通过B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欧盟抢注了与A科技公司高度近似的商标。
商标获准注册后,张先生及B公司随即向A科技公司发起一系列行动:2021年5月,向A科技公司发送律师函指控侵权,并向其国外经销商发函施压,导致合作终止;2022年,在某电商平台批量投诉A科技公司商品链接,导致产品下架,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恶意举报。
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A科技公司的销售渠道资源构成其核心竞争利益,应受法律保护。B公司基于合作关系,明知A科技公司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及海外销(885840)售渠道,仍恶意抢注商标并对相关销售渠道进行投诉,主观上违反商业道德,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强调,持有有效域外商标不能排除对注册行为正当性的审查,商标有效状态也不当然阻却不正当竞争认定。
本案法官指出,该案明确了以下三点:
一、跨境竞争纠纷国内法律亦可规制。尽管涉及域外公司及商标,但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且与国内企业经营深度关联,故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恶意抢注行为依法应予否定性评价。法院通过证据链认定被告行为完全背离商标善意注册原则,旨在攀附商誉、抢占市场,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
三、域外商标权行使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以维权为名,行排挤竞争对手、攫取市场之实,相关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本案判决为企业在海外遭遇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提供了维权参考,彰显了我国司法对“出海”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警示任何借助域外权利扰乱我国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