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初裁明确了企业名称保护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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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2025年7月10日,欧盟法院对瑞典斯韦阿上诉法院专利与市场上诉庭请示的一起有关企业名称保护的案件作出初裁(C-365/24)。
本案中,瑞典公司Doggy生产狗粮,其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动物饲料及其他动物产品。该公司拥有“Doggy AB”的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在第31类动物饲料上的瑞典文字商标“DOGGY”。另一家瑞典公司Purefun从事零售业务,其中包括狗粮和狗零食。它使用“DOGGIE”标识及“doggie. se”域名销售产品。Doggy以其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为依据,对Purefun提起侵权诉讼,请求禁止使用“DOGGY”标识及“doggie.se”域名并赔偿,得到一审法院支持。被告上诉至斯韦阿上诉法院专利与市场上诉庭。
斯韦阿上诉法院审查发现,在瑞典,企业名称如果能将其所有人与其他营业主体区分开,则可以有类似商标的专有权;如果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被用作企业名称,也会获得这种专有权,是谓“交叉保护”。如果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产生了混淆的可能,或让人误以为两者存在联系,企业名称权人可行使禁用权。但是企业名称又不像商标那样,在真实使用和混淆判断时有诸多要求和限制。对于这种情况是不是符合《欧盟商标指令》,上诉法院请示欧盟法院作出解释。
欧盟法院初裁认为,《欧盟商标指令》仅为统一商标立法,有关企业名称的保护应适用各成员国自己的法律。但欧盟法确实通过《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企业名称。《欧盟商标指令》序言第41条也规定要与《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保持一致;第5条第4款(a)项和第10条第3款(d)项规定了商标对抗企业名称以及企业名称对抗商标的情形。
但是,在本案中,主程序涉及的冲突是在先公司名称中的“Doggy”与作为企业名称或域名使用的被诉标志“DOGGIE”的冲突,并未涉及任何商标。当涉及解决两个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问题时,《欧盟商标指令》并不适用,而应该基于更上位的《欧盟运行条约》去审查。根据斯韦阿上诉法院提供的材料及说明,法院认为前述提到的禁用权的行使可能限制货物流通,但如果为防止混淆、保护公司名称则具有正当性。瑞典法有要求足够清楚地描述业务范围,使第三方知悉;公司名称如果不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也会被撤销。如斯韦阿上诉法院对这些信息查明无误,那么瑞典法律对企业名称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没有超出工商业标记保护的一般标准。
基于此,法院最后答复指出,公司名称专有权允许其权利人禁止第三方将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企业名称或域名用于与其公司名称注册所涵盖的经营活动范围内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在一定条件下,未使用该公司名称会导致该专有权被撤销,且公司名称权利人须以足够明确的方式描述并限定其经营范围,从而使第三方能够有效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