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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R Promulgates Notice on Further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日期:2026-03-25
《通知》旨在贯彻已于2025年10月15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聚焦网络及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域外执法、制度规则体系建设及执法效能提升等关键领域。重点内容包括:
1.强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运用好禁止侵害数据权益的专款规定,准确识别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平衡好数据保护和数据利用的关系,加大对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的保护力度,有效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数据市场竞争秩序。及时应对各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规制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加大对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各类变相表现形式的甄别和监管执法,进一步加大对数字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力度。
2.制止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持续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常见、高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正确把握擅自将他人商品名称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规定的构成要件,合理界定混淆行为帮助者、违法商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既不泛化保护范围,也不放纵违法行为。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运用好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因地制宜探索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和管理规范。积极指导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有效防范泄密风险。加快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标准,推动开展国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提升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水平。
4.探索反不正当竞争域外执法:对在境外实施的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决予以打击。广泛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双多边国际合作交流,主动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国家的常态化沟通和项目协同,推动建立机制化合作渠道。
5.完善制度规则体系: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反不正当竞争顶层设计。及时总结监管实践经验,推动研究制定《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条例》。系统推动制修订规范仿冒混淆、禁止商业贿赂等规章,为行政执法提供规范指引。推动健全行政执法、民事救济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机制,加强案件线索移送与协同查核。
6.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持续加强平台经济、民生保障、技术创新等领域不正当竞争“首案”打击和“类案”整治。提升智慧监管能力,推动实现重点平台反不正当竞争处置信息与行政监管信息系统的自动对接。要合理把握处罚力度,准确理解取消虚假宣传处罚金额下限要求的规定,准确适用关于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为经营主体创新创造和自由竞争预留空间。
资料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The SPP Releases Six Typical Cases of Procuratorial Authorities Serving the Development of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六件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日期:2026-04-02
最高人民检察院本次发布的六件典型案例涵盖芯片制造、三维智图软件、生物科研试剂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3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1件、侵犯著作权罪的1件、假冒注册商标罪的1件。六件案件的名称及裁判要旨具体包括:
1.张某等十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权利人公司原射频芯片开发部门负责人张某离职后,设立新公司并拉拢在职员工,以截屏、抄录、微信传输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公司Wi-Fi6芯片技术信息用于新公司研发生产。检察机关从研发难度、不可替代性、技术先进性、技术生命周期、预期收益能力等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成本法取值折现认定合理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3.17亿余元。法院认定十四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主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2.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某半导体公司工艺整合工程师张某违反保密协议,在明知咨询方包括多个境外客户的情况下,仍有偿提供 “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 等商业秘密,非法获利 2760 元。法院认定张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3.胡某某、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原德某公司客户经理胡某某离职后成立弗某公司,聘请德某公司下属单位员工王某为技术支撑。王某擅自从德某公司下属单位PDM涉密图纸系统下载拷贝设备生产图纸后交给胡某某,胡某某用于接单生产获利,造成德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余元。法院认定二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4.某科技有限公司、文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权利人公司技术研发人员文某某等四人受某科技公司利诱,私自拷贝权利人公司的技术资料、小试报告等用于某科技公司项目改造,共同获利 126 万元,该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鉴定值为人民币828万元。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四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三年(两人适用缓刑),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余万元。
5.谢某、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某科技公司享有 A 智图三维重建软件著作权,软件设置了账号激活、单次处理图片数量等技术保护措施。被告人谢某找人开发制作可无限次使用A智图软件试用版的插件,后对外销售获利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从谢某处购得该插件后,为买家提供远程安装设置服务,对外销售获利5万余元。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6.罗某假冒注册商标、职务侵占案——权利人公司重庆区域销售工程师罗某在未获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过表达质粒试剂,擅自打印仿造权利人公司产品的货号、名称、规格等信息的标签并贴附在试剂管上,将上述试剂管装入标有权利人公司商标标识的产品盒,以此假冒该公司产品对外销售。同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权利人公司货款31万元。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职务侵占罪合并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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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Clarifies That Effective Notice in "Dank memes" Video Infringement Disputes Does Not Need to Include Substantive Similarity Comparisons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鬼畜”类视频信网权侵权纠纷中的有效通知无需包含“鬼畜”视频与权利视频实质性相似的具体比对意见
日期:2026-04-02
优某公司经授权获得《甄嬛传》视听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优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在宽某公司开发手机应用中,用户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了《【鬼畜剧】阴阳怪气宫斗大戏(一)》节目(被控侵权视频)的在线点播服务,涉案节目中大量使用了《甄嬛传》的画面,且宽某公司经优某公司两次投诉后,仍不予以及时处理相关侵权视频,已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请求一审法院判令宽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优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5万元。宽某公司辩称,优某公司发送的两次通知都没有附上视频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没有对被诉作品和权利作品进行侵权比对,不构成有效通知,不能触发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视频与权利作品相应部分都是宫斗主题,个别画面的拼接、部分人物形象上的贴图、部分台词进行重新配音,不能改变被控侵权视频整体音画建立在《甄嬛传》相应的音画基础上的事实,且被控侵权视频播放中还有“阴阳怪气 甄嬛传”的显示,故被控侵权视频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不论被控侵权视频是否构成改编作品,都必然使用了权利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其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必然侵犯了权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优某公司的通知是否构成有效通知,一审法院认为,从利益平衡角度而言,要求权利人在投诉时对每一个非简单复制类的短视频与权利视频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并不现实,会不合理地增加权利人的举证负担,亦不恰当地提高了法律上“初步证据”的门槛。本案中,优某公司的通知提供了证明其对权利作品《甄嬛传》拥有版权的初步证据,也提供了能准确定位到被控侵权视频的链接,但宽某公司在接到有效通知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其不作为的态度已构成帮助侵权。
最终,一审法院判令宽某公司赔偿优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后宽某公司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中肯定了一审法院的认定结果,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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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使用OpenClaw等智能体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发布风险提示:通过智能体凭空生成、随机编造、内容拼凑等形成专利申请,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诚信申请专利行为
新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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