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如何抗辩?

〖2026/3/30 8:31:2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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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注册商标权利人积极将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发挥商标在市场上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避免有限的商标资源被闲置或浪费。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认定结果直接关系到注册商标能否继续存续,其认定需同时满足时间和行为两个要件。从时间层面上来看,“连续三年”的起算点并非商标注册公告日,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之日向前倒推三年,如2026年3月1日提交撤销申请,审查期间即为2023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该指定期间内若期间有真实使用,则“连续三年不使用”不成立。从行为要件上来看,“使用”的核心是真实有效的使用,需满足使用主体、使用范围等要求,其中使用主体不仅包括商标权利人,还包括被许可使用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利人意志使用该商标的人;使用范围是指商标应当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使用,而且能达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在实务中,真实有效使用的判定通常存在诸多实操难点,但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会被商标审查机关直接认定为“未使用”。其一为证据存在瑕疵,如仅提供未标注指定时间的自制宣传册、手写收据、无公章的合同,或是无法证明商品实际流通的朋友圈信息、无第三方佐证的交易等,均无法被认定为有效使用证据。其二是非有效使用情形,包括使用与注册商标差异较大的标识、在非核定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跨类别使用、为应对撤销申请的象征性使用、未进入市场流通的非商标性使用等。综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是认定是否“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关键,若商标权利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或无法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使用证据,其注册商标将会被认定为“连续三年不使用”。

  面对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商标权利人可通过两种途径进行抗辩,其中真实使用是最常用且有效的抗辩,正当理由则可以作为兜底策略。真实使用抗辩的关键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主体、使用标识、使用范围,且进入了市场流通,此类核心证据包括标注商标的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付款记录、物流凭证,显示指定时间的广告投放记录、展会照片,载明商标的报纸报道等。正当理由抗辩需证明不使用有着不可归责于商标权利人的客观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企业破产清算等,而资金不足、经营不善等主观原因均不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综上,“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认定以真实商业使用为核心,而抗辩的关键在于提交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或证明存在法定正当理由。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日常经营中需建立商标使用台账,规范使用商标,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商标被撤销。(王莹)

  (作者单位: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