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SPATIAL MEMORIES”缺乏商標區別能力 維持不予註冊決定

〖2026/3/24 7:39:28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信息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口网站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口网站消息,終審法院近日駁回一宗商標註冊上訴案,裁定“SPATIAL  MEMORIES”一詞因欠缺足夠的區別能力及原創性,不宜註冊為商標,維持了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拒絕其註冊申請的決定。

        2023年6月14日,申請人甲向澳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交了“SPATIAL  MEMORIES”在第9類及第42類產品或服務的商標註冊申請。經科局於2024年5月10日駁回申請,此後甲先後向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均告敗訴,最終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該商標的核心爭議在於其是否具備註冊所需的區別能力。法院指出,一個可註冊的商標不應僅具描述性,還需具備充分的原創性和影響力,能引發相關公眾進行一定的認知解讀過程。本案中,“SPATIAL  MEMORIES”可譯為“空間記憶”,普遍被理解為一種與環境細節相關的大腦功能或機制,屬於心理學領域內為人熟知的定義。因此,該詞語被視為一種本質上普通的表達,缺乏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能力。

        申請人甲曾主張,該商標屬於暗示性或引喻性商標,具有固有區別能力,並已在全球至少137個司法管轄區的相同類別獲得註冊。但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該詞語在一般情況下所賦予的含義,並不具備特別或充分的暗示性。若批准其註冊,將產生申請人對該普通表述獨占壟斷的巨大風險,對市場競爭及公眾使用構成不合理限制。

        基於上述理由,終審法院合議庭最終裁定上訴敗訴,確認了此前駁回商標註冊的裁判。此判決明確了描述性標記獲得商標保護的門檻,強調了原創性與區別能力在商標註冊審查中的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