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小讲堂|第二十三讲 “潼关肉夹馍”无效宣告二审改判 |
| 〖2026/3/19 7:47:36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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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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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王某针对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予以维持注册;2024年10月25日,北京知产法院(下称:一审法院)针对王某的起诉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潼关肉夹馍协会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73行初16992号行政判决,向北京高院上诉。2025年7月11日,北京高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让我们来看看是怎么一回事吧。
一、一审判决
原告王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商品品质或产地误导性标志)、第十一条第一款(缺乏显著性)、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注册)等绝对无效条款提出无效宣告,但实质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地理标志保护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裁定中错误地将原告关于地理标志的意见归入《商标法》第三十条(相对条款),程序不当,且未结合第十六条回应原告主张,实体上存在遗漏,因此撤销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审。
二、二审改判
北京高院指出,地理标志无效宣告属于相对理由(《商标法》第四十五条),需在商标注册后五年内提出。若允许通过绝对条款(如第十条、第四十四条)变相规避五年期限,将架空立法本意。
那么法院开始实体问题认定:
1、是否“容易导致误认”(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法院认为,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在“肉夹馍”上,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工艺、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
2、是否“缺乏显著性”(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法院认为,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能够区分商品来源,具有显著特征。
3、是否“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注册人(潼关肉夹馍协会)存在伪造文件、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
因此,最高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予以纠正;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潼关肉夹馍协会的上诉请求,判决驳回王庆的诉讼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16992号行政判决。
三、商标无效的理由
商标无效理由可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大类。
相对理由的无效,仅限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申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需受商标注册之日后五年内提起期限限制,除非是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中涉及绝对理由的无效规定具体情形包括:缺乏显著性、违反禁止使用条款(欺骗性、违反公序良俗)、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至于绝对理由的无效,商标局可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任何主体也可向商标评审部门提出申请,无效宣告不受商标注册之日后五年内的时间的限制。具体情形包括:侵害驰名商标权利、侵害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与在先商标权冲突、恶意抢注未注册商标等。
四、小结
二审最高法院强调法律条款的适用边界,防止通过绝对条款变相突破相对条款的期限限制,维护商标法的稳定性。此案明确了地理标志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路径,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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