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构建“类似商品”的论证体系
〖2026/3/17 7:59:39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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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当被控侵权商品无法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找到完全对应的规范名称时,如何认定其与权利商标核定商品的类似关系?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拆解如何系统论证不同类别商品的类似性。
类似商品认定的法律规范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当被控侵权商品无法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找到完全对应的规范名称,被告以商品类别不同为由进行抗辩时,首先需要厘清法律是如何界定“类似商品”的。
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最核心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该解释第十一条清晰地表明,判断类似商品有两个并行的路径:一是客观要素的比对,二是主观认知的考察。更重要的是,该解释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认定商品是否类似时,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参考。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只是一份重要的参考文件,最终的判断必须回归市场实际和消费者认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发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二条也采用了基本相同的定义:“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参照现行区分表进行认定。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该《商标侵权判断标准》针对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找不到完全对应规范名称的商品,作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这为论证非规范商品与注册商标商品的类似性,提供了直接且权威的法律依据。
类似商品论证的实践思路
当被诉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别时,权利人的维权主张并非必然受阻。司法实践的核心,在于通过证据构建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论证两者在实际市场环境中足以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这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分析。
对比核心功能与用途。判断商品是否类似,首先要穿透商品名称或注册类别的表面差异,深入对比其实质功能与核心用途,关键在于分析两者是否满足同一消费需求、解决同一实际问题。例如,一种商品若其主要宣传功效是治疗或缓解某种特定疾病症状,那么无论其被归为何类,其在功能层面与用于治疗同类疾病的药品就具有高度的目的同一性。此时,审查的重点应放在产品的客观功能描述、使用效果说明以及广告宣传所传达的核心信息上。
锁定“相关公众”范围。在判断商品类似性时,法律所关注的“相关公众”范围,包括了该商品所面向的消费者,也涵盖了与该商品可能存在特定联系的经营者,如同类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相关渠道的从业者。因此,论证时需要考察商品所涉及的整个市场环节。
具体而言,需要分析诉争商品在市场上主要与哪类群体发生关联。除了最终购买、使用该商品的消费者外,是否也包括了分销这些商品的经销商、零售终端,乃至生产同类或配套产品的其他厂商。判断的出发点在于,这些与商品有密切关系的群体,在接触商品时是否会对其来源产生混淆。如果两类商品在行业内部被视为可替代或存在关联,或者在相同的经销渠道中被并列讨论与交易,那么即使普通消费者接触有限,也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类似商品。
审视销售渠道与场所。商品通过何种途径到达消费者手中,是判断混淆可能性的现实场景。需要系统地考察和对比两者的主要销售渠道:是否都在同类型的专业市场、零售店铺(如药店、文具店、器材店)销售;在电商平台,是否入驻相同或类似性质的店铺、归于相同品类之下。销售渠道的高度重合,不仅表明两者在商业流通环节处于直接竞争关系,也意味着消费者在相同的购买场景下接触它们,极易产生来源上的误认。
考量公众一般认知。最终,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基于社会普遍观念、消费习惯和行业惯例,普通消费者会如何看待系争商品的性质。例如,对于某种具有一定功能性的贴敷产品,公众更可能依据其形态和使用方式,将其认知为“膏药”类产品,而非某种精密的“医疗器械”。这种源于日常生活经验的普遍认知,是法院在判断商品类似时必须尊重的客观事实,其影响力常常超过官方的分类目录。
企业商标经营中的权利维护
对于企业来说,权利维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而非发生纠纷后的被动应对。
首先,企业在商标注册阶段就应具备战略眼光,除了在核心产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注册外,还应当充分考虑业务的未来发展方向及可能关联的周边领域。对于与企业核心产品存在紧密关联的其他类别商品,即使目前尚未生产,也可以考虑进行防御性注册。
其次,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需要系统留存商标的使用证据,在日常经营中有意识地、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并系统性地留存能够证明商标使用时间、范围、规模及知名度的证据材料。
最后,建立常态化的市场监测机制十分必要,市场监测不应仅限于自己注册的类别,还应覆盖功能、渠道近似的相关行业领域。对于市场上出现的,无论其自称属于何种类别,只要在核心功能、外观或宣传用语上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的产品,都应保持警惕,及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商标法保护的从来不是某个固定的商品类别名称,而是商标所承载的商业声誉与消费者的识别秩序,关于“类似商品”认定规则,应始终围绕市场中“相关公众是否会对其来源产生混淆”展开。(作者 樊治宏) (作者单位 北京华苒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