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通法院判决指出授权经销商销售二手车以及授权他人销售汽车模型均可构成“真实使用”

〖2026/2/6 8:38:40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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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2025年7月2日,欧盟普通法院针对两起涉及“TESTAROSSA”商标真实使用的案件作出判决(T-1103/23和T-1104/23),指出授权经销商销售二手车以及授权他人销售汽车模型均可构成涉案商标的“真实使用”。

        法拉利公司是涉案文字商标“TESTAROSSA”的注册人。该商标于2007年通过国际注册指定到欧盟,主要注册使用于第12类“汽车及其零部件”以及第28类“汽车比例模型(玩具)”等商品。两件商标被他人以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撤销处对两案作了部分撤销的裁定,但程序继续推进。上诉委员会裁定涉案商标在第12类和第28类的全部注册应予撤销。法拉利公司上诉到普通法院。其中T-1103/23涉及的是第12类的商品,T-1104/23涉及第28类的商品。

        法院指出,法拉利1984年至1996年生产Testarossa车型,后仅通过其授权经销商或分销商销售二手车。即使是二手商品转售,只要权利人或经其同意的第三方使用了商标来履行其来源识别功能,仍然可能构成“真实使用”。考虑到汽车市场的使用习惯和特点,法院认为,商标权利人授权的经销商或分销商销售二手车,可因存在授权关系而被视为得到权利人默示同意使用商标。法拉利还通过提供车辆真实性认证服务,参与了部分由授权经销商或分销商进行的二手Testarossa汽车的销售。因此,法院认定法拉利已证明其对第三方使用涉案商标给予了默示同意。同理,关于零部件及附件,法院也认为授权经销商对商标的使用得到了法拉利公司的默示同意。

        关于汽车比例模型(玩具),法院指出,若第三方在比例模型车辆上使用与为玩具注册的商标相同的标识,除非该使用影响或可能影响该商标的功能,否则不得予以禁止。只要第三方在比例模型车辆上使用该商标仅限于向相关公众表明该产品为真实汽车的忠实复制品,即可在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如果第三方的使用超出该纯粹指示功能,例如提及与商标权利人签订的许可协议,则此类使用将被视为表明相关商品来源于该汽车制造商或与其在经济上有关联的企业。本案中,模型车标注了“Ferrari  Official  Licensed  Product”(法拉利官方授权),足以使相关公众理解模型车是经法拉利授权生产的。这种使用是在指示商品的商业来源,可构成“真实使用”。即使许可协议中未明确列出相关商标,也可根据行业惯例、权利人事前知情且未反对等情况推断出其“默示许可”。法拉利公司未对第三方的使用提出异议,同时通过提供发票、订单等文件证明商标的真实使用,等于“以行为方式表示同意”。

        本文由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