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比例模型(玩具),法院指出,若第三方在比例模型车辆上使用与为玩具注册的商标相同的标识,除非该使用影响或可能影响该商标的功能,否则不得予以禁止。只要第三方在比例模型车辆上使用该商标仅限于向相关公众表明该产品为真实汽车的忠实复制品,即可在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如果第三方的使用超出该纯粹指示功能,例如提及与商标权利人签订的许可协议,则此类使用将被视为表明相关商品来源于该汽车制造商或与其在经济上有关联的企业。本案中,模型车标注了“Ferrari Official Licensed Product”(法拉利官方授权),足以使相关公众理解模型车是经法拉利授权生产的。这种使用是在指示商品的商业来源,可构成“真实使用”。即使许可协议中未明确列出相关商标,也可根据行业惯例、权利人事前知情且未反对等情况推断出其“默示许可”。法拉利公司未对第三方的使用提出异议,同时通过提供发票、订单等文件证明商标的真实使用,等于“以行为方式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