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背景下,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教学核心主干课程的《知识产权法》,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理应得到充分的重视和积极的改革。本文从实践经验中摸索出了一些新的教学思路和操作方案,可供参考借鉴。比如,应当以学生为中心,在有限的课程时间内,突出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的讲解,在一些争议性问题上,以通说为主但也要保持适度的开放性,为学生营造独立思考的良性空间。同时,应当强调方法论的运用与传授,注重课堂互动和测试环节的设计,从而让学生能够在对知识点真正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形成体系化思维,为今后的研究与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关键词:教学经验 本科课程 知识产权 教学改革
一、引言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首次将“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作为国家战略重点之一,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更新完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一体推进法学专业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建设,夯实法学本科教育。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法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核心主干课程之一。笔者作为高校教师,从事知识产权法教学与科研工作十余年,希望总结自己的一些实践经验和心得体会,与同侪们切磋交流,为履行人才培养之使命做一点贡献。
二、突出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的讲解
对于法学专业本科生而言,虽然在进入知识产权法课程之前已经完成了民法总论的学习,并通常对知识产权有一定感性认识,但仍缺乏对相关基本知识的真正理解,更谈不上体系化的思维框架的建立。因此,教学方式仍应以老师的讲授为主,这自不待言。关键问题是,由于知识产权法外延庞杂,除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这核心“三部曲”外,还可能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则以及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等内容。尚不论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时常修订、出新或变动,而本课程通常只有区区54个学时,很难做到既面面俱到又深入细致,故需要有所取舍。 管见认为,相较于每条具体规则,讲清楚知识产权法中普适、稳定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尤为重要。唯有如此方可使教学内容提纲挈领、教学效果事半功倍,让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学以致用。当然,这也是对授课老师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准的考验。因为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看似简单,却蕴藏着丰富精微的哲理,并且需要运用历史、社科、经济、比较和逻辑等多种方法论才能让学生心领神会。不仅如此,相比于其他部门法,知识产权法的一大特点恰恰就在于到目前为止,很多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仍没有形成盖棺定论的通说,甚至存在很大的争议,这无疑又给课程的讲解增添了难度。
举个例子来说,就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或对象的属性而言,当前学界就存在无形财产说、智力成果说、信息说、形式说和符号说等不同观点。不仅如此,即便可以勉强在“知识产权客体”这一上位概念上达成共识,既有主流教材也没有解释为什么知识产权又可以且必须切割为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三大模块,其各自客体的个性与共性是如何做到多元一体的?[1]一旦学生提出这样的疑问,显然对授课老师来说是一大挑战。笔者的建议是,本科生的培养重在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应尽可能以学界通说为准,讲者需要有意控制自身观点的比例,避免将教学课堂变成学术讲坛。当然,如果确实对某一关键理论问题有深入研究且能自圆其说,也不妨在明确区分通说和己见的前提下,有理有据地向学生们讲解,这么做反而可能激发学生的探索兴趣与创新意识。因为毕竟大学教育的本质在于批判性思维的培养,而知识产权法中富有争议的相关理论,恰恰提供了这一良机。而如果讲者没有深入的前期研究,也可以向学生们提供相关文献资料,作为一个写论文的好选题抛出,启发学生课后去独立思考。
当然,基本原理都是高度抽象、简要的,如果干巴巴地去讲,恐怕教学效果不佳,而应当在解释为什么会有某一特定概念或规则时,不断重申其背后的原理。例如,笔者将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总结为“鼓励智力创造、维护诚信经营、划定产权边界、降低交易成本”这二十四个字。而当讲到诸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禁止商标恶意抢注和专利权限制等具体概念或规则时,就可以将其缘由回溯到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上,从而以活生生的实例让学生不仅懂得法律条文之“所以然”,而且还能够从中习得从具体到一般的归纳能力。
而就法律概念的讲解而言,应当特别强调规范上的术语与生活中的名词之间的区别,这一点尤为重要,有助于培养学生抽象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产生偏差和误读。例如,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实并不能与社会大众平常理解的“作品”直接画等号。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外在形式上仅仅指一串符号的排列组合,它既不包含被组合的符号元素,也不包含该符号排列组合所承载的物理介质(如纸张、油墨或电子信号)。同时,只要满足“独创性”要件,就都是应当予以保护的“作品”,故一部文学作品(如《红楼梦》)可以拆分为无穷多个法律意义上的“作品”。这种法律对生活的拣选或裁剪,又可以称为“法的第二性原理”或法的规范目的。[2]说白了,法律关注的并不是客观事物本身,而是人与人之间围绕客观事物所形成的利益关系,故对利益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没有影响的其他因素(如在“可版权性”这个问题上,考察涉案智力成果外在表现形式如何、是否“已经固定”等),皆无分析之必要。[3]甚至连“独创性”这个法律术语也同文艺理论中的 “独创性”有着本质不同。它不是指引法官去探寻作者的独特个性或作品的艺术美感,而是去考量涉案智力成果的市场价值和供求关系,进而评判它是不是值得花费社会成本去保护的具有一定稀缺性的财产或商品。[4]因此,在向学生讲解某个法律概念时,有必要特别指出其和同一称谓的生活用语之间的区别,其关键就是要向学生讲明法律概念背后特定的价值取向和规范目的。
三、强调方法论的运用与传授
本文所言的“方法”,既是指法学专业课堂教学的方法,也可指一个法律问题的思考工具或一个学术观点的说理与论证方法,它们之间本就有很多共通之处,具体包括:
(一)逻辑的方法
逻辑是任何表达与交流的基点,如果说语言是珍珠,那逻辑就是串起珍珠的丝线。对于法学而言,更是如此,讲道理的前提便是遵循逻辑。依笔者的观察,法学专业本科生多来自高中阶段的文科班,理性概括思维往往弱于感性发散思维,如果前期缺乏逻辑思辨训练,则很容易在一些知识点的理解上产生不自知的前后矛盾。
解决这一问题的捷径便是启发学生自己去找寻立法实践或司法裁判中犯的逻辑错误。例如,2010年版《著作权法》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对作品类型作了封闭式限定。这一条文至少存在三处形式逻辑要害:其一,相较于外延,给一个事物下定义,更重要的是给出其内涵(又称“基本特征”或“构成要件”),[5]否则只会是循环论证,人们不知道什么是作品,什么不是作品。其二,对作品外延的有限列举,又犯了另一个逻辑错误。因为定义项与被定义项必须在外延上具有全同关系,即必须在外延上是完全相等的。如果违反这条规则,定义项的外延就会比被定义项的外延或多或少,即意味着定义项不能正确揭示被定义项的内涵。[6]其三,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创作、激励创新,相比于以已知的、固有的外在形式予以表现的作品(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或影视作品),假如某人创作出了一种崭新形式的作品,难道不是更值得鼓励和保护吗?如果就因为其不属于常见的作品类型便排除在保护之外,这显然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二)体系的方法
所谓体系,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7]而所谓“法律的体系化”,就是以法理和逻辑为依归与标杆,统摄所有价值取向和概念表达,使得法律文本更加简明融通,方便践行者找法、用法和释法。由于法律文本具有模糊性,而知识产权规范又总要面临科学技术和商业模式革新的挑战,所以体系解释在涉知识产权纠纷中扮演非常突出的角色。知识产权法既有内部体系化,又有外部体系化。内部体系化即在个案中基于著作权法、专利法或商标法等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对特定规则和概念作体系解释;而外部体系化特指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联,强调回归民法基本原理和一般规范来解释知识产权法的特定概念与规则之内涵,从而保证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在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教学中,要有意关联一下民法,比如在讲到反向混淆时,可以回溯到绝对权请求权;在讲到行政授权确权的性质时,可以提到法律行为之要式,从而让学生能够提纲挈领、融会贯通。
(三)历史的方法
诚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历史研究之一页,当抵逻辑分析之一卷。”考察一个法律概念产生的基础及演变的原因,揭示规则转换的内在规律,可以有效防止学生被一些错误观点引入歧途。例如,现行《著作权法》上有一个概念――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而到底邻接权与著作权怎样区别?或者说邻接权的保护对象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有何不同?一直是学界长期争论的话题。这一争论自然也会引发学生的困扰。实际上,如果讲者能够引导学生回顾一下历史,就会发现,“邻接权”概念的产生源于当初作者代言人误认为若表演者和录音广播的首次制作者主张权利会减损自己的权利和收益,由于一时半会无法消除这种误解,导致作品后续演绎者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进程受阻,他们又急于想在法律上得到一个“名分”,所以才产生了一套独立于著作权体系之外的邻接权制度。[8]但从逻辑上说,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质的规定性是一致的,即都是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故邻接权不是一个独立自洽的概念,应当逐渐式微直至从法条中剔除。
(四)比较的方法
对于中国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舶来品,我们很多的概念和规则都是借由法律移植和学术交流引入并有所发展和演变,故在课堂上有必要通过比较国内外相关做法与具体实践来启发学生思考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以及如何完善既有的制度安排。例如,我国《专利法》列举了多项不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对象,诸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等;而同样在美国或其他国家,这些对象是否同样不被授予专利权抑或有所差别,就非常值得作一番比较研究并将其讲解给学生,从而让学生懂得是基于事实层面的原因(如其不属于技术方案)还是基于价值层面的原因(如给予专利权保护可能会限制国内某产业的发展)。当然,比较的方法还有一大优势就是帮助学生掌握如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批判地去理解、消化和借鉴国外的做法,而不是囫囵吞枣地盲目拿来。
(五)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项法律制度(特别是财产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很大程度上是由该制度所依赖和调整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比如为什么古代没有知识产权法?为什么著作权法的演变与传播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为什么会有诸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保护期等对知识产权加以限制的规则?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经济学最根本的课题不是金钱或财富,而是理性选择。其基本假设是人有理性,个人的偏好、机会和能力决定了他会做出什么选择;而哪些法律会通过,如何解读和执行,最后取决于什么行为符合立法者、执法者的理性利益。故法律与经济存在天然的相通性。[9]而知识产权法又可谓经济分析的富矿。举例来说,私有制度可以解决很多事物的生产和分配问题,但为什么不把文字也变成私有财产呢?这是因为,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观之,虽然把文字变成私产有一些好处,诸如可以避免文字被过度使用而失去原意,还可以鼓励人们创造新的字词,但也会带来明显的坏处,即人们说话、写字的成本会很高,且这个坏处将高于语言创新速度加快而产生的任何好处,这个世界将变得非常安静。
(六)社科的方法
法律经济分析更上位的概念是社科法学,即通过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知识、理论和方法来探讨、解决法律问题,给出明确合理的结论或答案。举个例子来说,著作权法律界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由词作者和曲作者共同创作的音乐作品是最典型的、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然而,音乐学通识指出,歌曲作为一个完整的艺术形式包括两大主体,一个为歌词,一个即旋律。歌词犹如骨骼,旋律好比血肉躯体, 二者相互依存,共同完成塑造艺术形象的任务。[10]由此可见,词曲之间的匹配、衔接和呼应才是音乐创作的关键要素。而显然,这种匹配、衔接和呼应关系是不可分割的,哪怕歌词与曲谱“看上去”是由不同的创作者独立完成的。法律调整的无非是社会关系,所以法律概念要遵从生活常识或某个行业领域的普遍共识,而不能反过来让常识去迁就法律,在制定或适用法律时完全背离常识。虽然知识产权法往往涉及离日常生活比较远的特定行业领域,法官又往往不了解该领域的专门知识,但这并不能成为法官固守司法三段论窠臼的借口。其应当躬身倾听案件所涉专业领域的声音,用好社科法学的方法论。
申言之,这些方法看似只有在深入研究、分析法律问题时才用得着,同法学本科教学隔得比较远,但如果认为教学不仅仅是向学生灌输既有的知识和观点,特别是对于一门本来很多基本命题都没有盖棺定论,且实践性又非常强的部门法来说,教会学生正确地、辩证地理性思考和独立判断恐怕是更重要的。当然,也不需要专门拿出一章来讲方法论,而是将这些思考、分析问题的方法悄无声息地融入一些特定概念、规则及案例的讲解之中,这种润物细无声的教学方式反而效果更佳。
四、注重互动和测试环节的设计
知识产权法的课程内容离学生的日常生活相对较远,且往往涉及一些抽象、晦涩的哲学、符号学或其他学科的理论与知识。为了能够让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快速消化吸收,有必要实施深入浅出、启发类比的教学模式。比如,在电子课件的设计上,要尽可能使用图片、影音资料和案例。并且,一页内容不要同时全部呈现,而是分段播放,先描述一个现象或案件,然后抛出一个问题,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并回答。当学生作答后,老师可以进一步追问,或者提出与该学生回答相矛盾的情况,从而帮助学生深入思考并得出更为准确的答案。这种苏格拉底诘问法,不寻求向学生机械灌输某种知识或观念,而是把思考的机会和表达的权利还给学生。因为其在进行独立思考和语言表达的时候,他的问题就会暴露出来,他才能真切地认识到他的问题并加以纠正。
与此同时,在讲到某个知识点时,可以穿插地举一些生动有趣的案例或故事。比如,在讲到商标概念时,可以先给出几幅图片,让学生从中判断哪些是商标哪些不是商标;在讲到专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时,可以举一些因搞发明并获得专利而改变人生命运的历史名人的例子;在讲到什么是技术方案以及如何区分技术方案和智力活动规则时,可以组织学生玩一个红、绿、黄三色的纸牌游戏并与交通信号灯作一个对比。这种寓教于乐、充分互动的教学氛围,能够让学生快速、准确且深刻地理解相关知识点。
另外,由于知识产权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在时间、资源等各方面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各类课外活动,诸如组织学生针对某个热点问题进行辩论、去法院旁听真实案件的审理等。这些形式已经比较常见,故不必在此赘述。笔者只想强调的一点是:在活动开始前,教师可以先预设几个问题;在活动快要结束时,教师要做好点评和答疑。这样才能让学生带着问题意识,全身心地投入其中,进而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平时和期中的测试环节是必不可少的。试题可以灵活多样但不宜过量,紧贴课堂教学内容和热点事件,尽可能设计不能在书本上直接找到标准答案的题目,旨在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点并提前把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毛病暴露出来,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要对答案进行讲解,真正让学生把教学内容消化成自己的东西,提升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结语
总结来说,讲课不需要太多技巧,就是真诚。某个命题或观点是讲者自己琢磨出来的,来得亲切,哪怕与学界通说有所差别甚至直接对立,只要真诚地表达,便可以感染学生。同时,要及时关注学生的反馈,不断地修改、更新自己的课件及授课内容。另外一点就是,要特别看重众多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当讲到某个知识产权法中的特有概念时,要提示学生思考:这个概念能否从民法理论上予以解释?从而培养学生的体系化思维,使其能够举一反三、融会贯通。(熊文聪)
注:本文系2023年度中央民族大学“一流本科课程”建设项目(编号:KC2308)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这一困扰是导致知识产权存在不可避免的权利冲突的观念根源.熊文聪.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命题的反思与检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3).
[2] 李琛.法的第二性原理与知识产权概念[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1).
[3] 熊文聪.论"已经固定"不是电影作品的可版权要件[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9(2).
[4] 熊文聪.作品"独创性"概念的法经济分析[J].交大法学,2015(4).
[5]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逻辑学教研室编.形式逻辑(第五版)[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23.
[6]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逻辑学教研室编.形式逻辑(第五版[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25.
[7]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1288.
[8] 刘春田,熊文聪.著作权抑或邻接权——综艺晚会网络直播版权的法理探析[J].电视研究,2000(4).
[9] [美]大卫·D.弗里德曼.经济学与法律的对话[M].徐源丰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20.
[10] 顾耿中.歌曲创作中词曲关系的探索[J].音乐学刊,1999(1).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