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会直播唱首歌,为什么赔了4万元?

〖2026/2/3 8:20:46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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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新春将至,很多企业或院校都会举办年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样的活动上进行文艺表演,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可能存在版权侵权风险。

  近期,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某公司在年会上邀请一名歌手现场表演了一首他人创作的歌曲,并进行同步直播,但未取得该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未支付报酬,因此被权利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企业与歌手构成共同侵权,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4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构成合理使用有条件

  与其他商业演出活动不同,在企业年会或院校晚会上演唱他人歌曲,往往会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在这种场景下,未经许可演唱他人歌曲一般会涉及哪些权利?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由谁担责?

  “在企业年会或院校晚会上现场演唱歌曲,主要涉及词曲作者的表演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文杰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表演权是作者的专有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表演其作品。同时,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当然,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如果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免费表演”,则未经许可而表演作品构成对作者表演权的侵犯。现场演唱的受邀歌手和举办年会的企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刘文杰同时强调,“免费表演型”合理使用要求既不得向观众收费,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如果邀请专业歌手现场演出,企业一般都会支付报酬,这种情况下已经不再构成“免费表演”,而是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免费表演型”合理使用仅涵盖现场表演,即传播范围仅限于现场受众。如果企业同时进行网络直播,则进入广播权调整范围。著作权法并未规定“对免费表演的广播同样构成合理使用”,因此,未经许可将年会上的表演进行网络直播,侵犯了作者的广播权。

  “除了涉及表演权,若现场活动通过网络同步直播或者录制后公开传播,还可能侵犯广播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歌曲的著作权人有权主张侵权赔偿。如果现场还使用了原版歌曲的官方伴奏,公开表演还会侵犯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焦和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构成侵权的条件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表演或传播了作品。担责主体通常包括组织者如企业或院校、表演者如歌手,二者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除直播外,企业年会或院校晚会视频被上传至网络并广为传播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情况又存在哪些版权问题?

  “可能侵犯所演唱词曲的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所使用伴奏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焦和平分析,若视频被上传至网络平台并被广泛传播,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则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担责主体通常包括上传视频者如企业员工或第三方上传者。若平台对明显侵权的内容或者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的内容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内容继续传播,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他表示,司法实践中,存在平台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被认定为帮助侵权从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

        广义理解“营利目的”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年会主办企业作为涉案演出组织者,未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歌手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表演涉案作品,均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表演权,构成共同侵权。该公司年会虽未收取门票,但通过7家媒体现场同步直播,直播期间点击收看达到400余万人次,客观上起到了对主办企业的商业推广作用,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演唱者及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案涉演唱的地点、规模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那么,在类似的案件中,主办方对年会或晚会进行直播,判断构成“客观上起到了对主办企业的商业推广作用”的标准是什么?

  “判断‘客观上起到了对主办企业的商业推广作用’,实践中采用的标准一般有使用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以及直播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是否提升了实施主体的知名度或带来潜在商业利益、直播的受众范围及影响力等。”焦和平表示,若直播行为使主办方获得商业利益或公众关注,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商业推广作用,从而排除合理使用的适用。他同时表示,合理使用通常适用于非营利性、教育性、新闻报道等特定情形,而在一些具体案例中,比如上述案件中,年会直播具有明显的商业推广效果,因此一般会被判定不构成合理使用。

  在刘文杰看来,“免费表演型”合理使用要求“不以营利为目的”。至于如何判定何种情况下满足“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件,刘文杰认为,对“营利目的”要做广义理解。如果表演对组织者形象起到宣传推广作用,同样构成“有营利目的”。他举例,比如在上述案件中,企业邀请或允许媒体对年会现场直播造成直播点击收看超过400万人次,这就远远超出了内部演出的范围,对该企业带来明显的宣传效果,应当认定为“具有营利目的”。

  “实际上,现行著作权法就合理使用的认定增加了‘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条件。对年会表演向公众进行大范围传播很难满足这一条件。”刘文杰表示。

  使用他人作品,如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一定要获得授权。这场企业年会引发的版权官司令人警醒。版权无小事,规避侵权风险、尊重他人版权,需从你我做起,从身边的事情做起。(记者  窦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