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高院发布涉商标注册保护专题参考性案例解读
〖2026/1/28 8:40:1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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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上海高院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导读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第 28 批涉商标注册保护专题参考性案例,共 4 件,涵盖商标恶意诉讼、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方面,为全市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企业和从业者在商标领域的行为规范与权益保护敲响了警钟、指明了方向。
案例 182:商标恶意诉讼的责任认定
案例要点
上海某续商务公司短期内集中注册大量与知名驾校名称近似商标,远超正常经营需求。其明知无实质性权利基础,仍对上海某人信息咨询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法院认定其构成商标恶意诉讼,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与意义
《商标法》强调商标注册应以正当使用为目的,不得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某续商务公司的行为属于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恶意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这一原则。此案例明确了商标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警示企业切勿恶意抢注商标并滥用诉讼权利,保障了商标注册的正当秩序和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 183: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案例要点
青岛某公司授权李某明使用 “骏某” 商标经营酒店,解约后李某明的象山区某酒店继续使用该商标。法院认定象山区某酒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参考双方之前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及相关倍数,并结合行业数据确定。
法律依据与意义
依据《商标法》,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此案例中法院综合考量侵权主观故意、情节等因素,依据双方约定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既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也为类似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裁判思路,增强了商标保护力度。
案例 184:商标售前混淆的判定
案例要点
被告李某在特斯拉超级充电站充电桩张贴含特斯拉商标宣传单,以商标为微信头像建群宣传业务。法院认为其行为虽未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造成混淆,但在购买前导致消费者注意力和兴趣转移,构成售前混淆,属于商标侵权。
法律依据与意义
根据《商标法》,商标使用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即构成侵权。此案例延伸了商标侵权认定范围,将售前混淆纳入规制,强调商标保护不仅在于购买环节,也涵盖购买前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和商标权人交易机会的行为,进一步完善了商标保护体系。
案例 185:描述性标志正当使用的判断
案例要点
素某公司拥有 “全波段” 商标,减某公司在防晒衣包装上使用 “全波段防晒”。法院从主客观两方面判断,认为减某公司使用是为介绍产品功能,属描述性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律依据与意义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等特点的内容,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此案例明确了描述性使用抗辩的认定标准,平衡了商标权保护与其他经营者对描述性标志的合理使用,防止商标权过度扩张,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这 4 件参考性案例全面展现了商标注册保护中的常见问题与裁判思路,无论是商标权人维权,还是其他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都能从中汲取经验,对维护健康有序的商标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