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告赢“贝壳装饰”:恶意攀附行不通,诚信守法是正道
〖2026/1/20 8:12:30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一方为知名互联网房产服务平台,一方是主营装饰设计业务的公司,因认为后者在企业名称及经营活动、宣传推广中使用“贝壳”标识,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前者将后者诉至法院。
该案涉及互联网房产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在装饰设计服务领域的跨类保护问题,引发业界广泛关注。经审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一审判决涉案装饰设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涉案装饰设计公司未提起上诉,该判决日前已正式生效。
标识相同起纷争
根据无锡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德佑公司)系第7859829号与第25199365号“贝壳”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涉案商标先后于2013年10月和2018年12月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等第36类服务与广告、替他人推销等第35类服务上。2021年1月,德佑公司授权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小屋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并对有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天津小屋公司的名义独立采取维权措施。
天津小屋公司于2017年11月注册成立,获准自2018年4月起经营网站“贝壳”(ke.com)与“贝壳之家”(beckyroom.com),同时系2018年4月上线的“贝壳找房”APP的开发者和运营方。2020年,作为天津小屋公司的控股公司,贝壳控股有限公司开始在包括无锡在内的城市开设“贝壳”线下签约服务中心,提供签约咨询、合同签署、线上贷签等多种房产交易服务。
2022年3月,涉案装饰设计公司在无锡注册成立,企业字号包含“贝壳”二字,经营范围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等。
天津小屋公司认为,涉案装饰设计公司在经营场所、装修现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贝壳”标识,并在抖音等线上平台的相关账号、视频中使用“贝壳”标识开展经营活动、进行宣传推广,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涉案装饰设计公司将包含“贝壳”二字的企业名称使用在经营场所、员工服装、装修现场、宣传推广等经营活动中,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天津小屋公司于2025年2月向无锡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涉案装饰设计公司停止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20万元。
涉案装饰设计公司没有进行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2022年3月,涉案装饰设计公司在无锡注册成立,企业字号包含“贝壳”二字,经营范围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等。
天津小屋公司认为,涉案装饰设计公司在经营场所、装修现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贝壳”标识,并在抖音等线上平台的相关账号、视频中使用“贝壳”标识开展经营活动、进行宣传推广,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涉案装饰设计公司将包含“贝壳”二字的企业名称使用在经营场所、员工服装、装修现场、宣传推广等经营活动中,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天津小屋公司于2025年2月向无锡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涉案装饰设计公司停止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20万元。
涉案装饰设计公司没有进行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恶意攀附行不通
对于涉案装饰设计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涉案装饰设计公司被诉侵权标识所使用的房屋装饰装修服务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根据天津小屋公司的请求和该案具体情况,有必要先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才可以对涉案装饰设计公司被诉侵权行为作出全面判断。
无锡中院指出,涉案商标自2018年以来持续使用至今,经天津小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多次获得重大奖项,被媒体大量宣传报道,至2022年涉案装饰设计公司成立时,涉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为公众所知悉,可以在该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而涉案装饰设计公司在其经营场所、装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服装等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贝壳”标识进行商业推广,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涉案装饰设计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无锡中院指出,天津小屋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涉案装饰设计公司使用“贝壳”字号进行登记时,涉案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涉案装饰设计公司理应知晓并予以避让。在此情况下,涉案装饰设计公司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显然是为了攀附涉案商标商誉,其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诚信守法是正途
“合理避让是义务,诚信命名是正道。”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主任徐升权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与字号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承载商业信誉的重要商业标识。实践中,商标与字号权利冲突时有发生,常表现为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与他人在先注册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字号,本质上是商誉攀附与市场混淆,这种行为直接损害了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可能会导致在先权利人商誉受损。同时,这种行为会误导相关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与商标权利人存在授权、加盟或其他特定联系,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此类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商誉攀附与市场混淆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的要求,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有必要对其予以规制。
“经营主体应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并承担合理避让义务。”徐升权指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对每一个经营主体的基本要求。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经营主体在自主申报企业名称时,经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的比对,仅仅是企业名称登记的形式合规,并不能改变其可能存在的违法本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经营主体登记字号时负有积极、审慎的合理避让义务,除要完成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的比对,还应主动进行充分的市场检索和背景调查,尤其是当意图进入与某些知名商标权利人业务存在关联、消费群体重叠或易产生联想的领域时,要承担更高的避让义务。
“商标品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行政管理部门、经营主体等多方协作与多维发力。”徐升权表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规定,申请人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提供的查询入口对商标权、版权等进行查询,在选择企业字号时,建议申请人进行详尽的商标等权利检索和尽职调查,避免产生权利冲突或侵权风险。上述规定为企业划清了行为红线,同时也为企业精准履行义务提供了路径指导。经营主体应系统性梳理自身所拥有的商标品牌资源,及时评估被攀附的风险,并善用预防性保护工具,依托常态化的监测,主动发现和应对风险。同时,经营主体尤其是一些初创企业应采取主动避让在先权利的取名原则,树立诚信创建自主品牌的发展理念,如此方能行稳致远。(记者 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