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通法院判决明确对自身服务的推广不属于第35类的“广告服务”

〖2025/12/18 13:58:53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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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2025年5月21日,欧盟普通法院对“AIRBNB”商标案作出判决(T-1032/23),明确对自身服务的推广不属于第35类的“广告服务”。

        Airbnb是在线短租平台运营商,房东可以在Airbnb平台发布房源,旅客可以在线搜索、预订住宿等。Airbnb公司的涉案欧盟文字商标“AIRBNB”注册在多个类别的多种商品和服务上。Airtasker公司以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并得到部分支持。双方均提起上诉。Airbnb的上诉虽然得到了部分支持,但仍不满意,就继续上诉到普通法院,主要理由之一就是,上诉委员会错误地否定了涉案商标在第35类“广告”服务上的使用。Airbnb认为自己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为其房东提供的服务进行了广告宣传,这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第35类“广告”服务上进行了使用。Airbnb还认为,商标真实使用的成立,并不以所提供的服务是收费服务为条件,上诉委员会错误地将“广告”服务等同于“广告公司的服务”。

        法院审理后指出,上诉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在第35类“广告”服务方面未被真实使用,并不是因为Airbnb不是广告公司以及它的推广不收费,而是发现在案证据。具体而言,就是Airbnb提供相关地域住宿、价格及客户评价的通讯简报,以及有关旅游景点和活动的杂志文章等,都是在宣传Airbnb自身的商业活动,而不是向他人(即房东)提供的“广告”服务,因此不符合第35类的“广告”服务的要求。此外,Airbnb其他几项服务的上诉理由也没有得到支持。比如“提供、组织和安排清洁服务”,法院同样分析了平台角色与具体房东的区别,认为Airbnb并不是相关服务的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