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18起专利侵权诉讼,却无一胜诉?

〖2025/12/18 8:08:52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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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凭借6件专利,一方先后3次提起18起专利侵权诉讼,却无一胜诉。随后,被诉方展开反击,以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并最终获得胜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深圳顺某公司提起的涉“行车记录仪”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合议庭通过整体考量涉案6件专利权的权利由来、诉讼请求、起诉时机、诉讼行为等合理性、正当性,综合认定深圳八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八某公司)、雄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雄某公司)以及两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许某等,在明知其诉讼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仍然提起18起专利侵权诉讼,意在利用司法程序打击竞争对手,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滥用诉权,构成恶意诉讼。法庭最终全额支持了深圳顺某公司提出的100万元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案件时指出,该案在平衡专利权保护与防止诉权滥用、整体识别恶意诉讼以及合理界定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对遏制滥用诉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同业公司数次对簿法庭

        企查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显示,深圳顺某公司专注高清行车记录仪、高清运动相机等电子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为客户提供OEM(代工生产)和ODM(设计代工)服务,客户包括总部位于英国的案外人博某有限公司(下称博某公司)。

        雄某公司的业务同样是行车记录仪等电子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其曾为博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合作过程中,雄某公司为博某公司完成了涉案6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方案,并将6件专利以许某或深圳八某公司监事陈某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随后,涉案6件专利一并转让给深圳八某公司。

        在博某公司改由深圳顺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后,深圳八某公司依据涉案6件专利,先后3次共提起18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深圳顺某公司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在部分诉讼中,深圳八某公司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应申请冻结了深圳顺某公司的财产。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涉案6件专利中,2件因博某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销售了相关产品,丧失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2件因为标注了博某公司使用的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冲突而被宣告无效;剩余2件经无效宣告程序被维持有效。深圳八某公司依据被维持有效的2件专利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因雄某公司在知道博某公司与深圳顺某公司合作的情况下,将设计图交付博某公司并与博某公司达成从博某公司其他项目中获益的合意,而被法院认定博某公司和深圳顺某公司有权使用该2件专利。

        在上述情形下,深圳八某公司提起的18起专利侵权诉讼无一胜诉,其中,部分案件由该公司主动撤诉,部分案件的诉讼请求则被法院驳回。

        被诉企业转为维权原告

        面对18起侵权诉讼,深圳顺某公司深感不公:自身仅作为博某公司的代工生产商,严格按照其订单要求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所有产品均经博某公司授权,且全部返销至其英国总部,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深圳八某公司发起诉讼并非为了正当维权,实属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此外,对方用于诉讼的相关专利本身权利稳定性不足,缺乏扎实的权利基础。

        在全面评估情况后,深圳顺某公司以涉嫌构成恶意诉讼与恶意财产保全为由,将深圳八某公司、雄某公司及许某一并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并提出112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

        对于深圳顺某公司的起诉,深圳八某公司等被告则认为,其虽然先后提起了三次诉讼,但无论是起诉还是撤诉均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实现自身合法诉讼权利的体现,没有任何损害深圳顺某公司利益的恶意。深圳八某公司在提供足额担保后提出诉中保全申请,意在防止判决难以执行。在部分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深圳八某公司及时申请解除了相应保全。因此,深圳八某公司等不构成恶意诉讼和恶意财产保全。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八某公司提起的部分诉讼和在部分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侵犯了深圳顺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深圳八某公司赔偿深圳顺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判决后,深圳顺某公司和深圳八某公司均不服,分别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其中,深圳顺某公司上诉主张改判深圳八某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深圳八某公司则主张,其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及保全申请行为属于对诉权的合法行使,不存在恶意,一审判决认定深圳八某公司存在恶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

        该案二审阶段,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围绕深圳八某公司是否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以及深圳八某公司、雄某公司及许某是否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涉案6件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均系雄某公司为博某公司所作的设计。深圳八某公司明知其中4件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事实,明知博某公司和深圳顺某公司有权使用另2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却在博某公司选择深圳顺某公司作为代工生产商之后,针对深圳顺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意在利用司法程序打击竞争对手,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导致深圳顺某公司遭受利益损失,且损失已经超出深圳顺某公司二审主张的100万元,故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金额予以支持。
        
        针对该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恶意诉讼案件中,起诉人的付出成本之低与被起诉人的损失程度之高“严重失衡”,这一点令被起诉人“深恶痛绝”却又“深感无力”。由于恶意诉讼者的动机可能是阻挠他人发展,因此,即便法院判其败诉、令其赔偿一定数额,只要这个数额不足以覆盖被起诉人的损失,某种意义上就可以说,恶意诉讼者的目的或多或少得逞。  

        “而该案最大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给恶意诉讼的赔偿责任划范围,即全面赔偿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其理论基础,即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也有其具体标准,即审查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负责人表示。  

        该案原告及代理人婉拒了本报记者采访;记者通过电话和邮件多次联系深圳八某公司等被告代理人,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记者  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