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产法院:认定“哈啰”为驰名商标。

〖2025/12/17 8:56:34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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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标案例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一、案例概述

        本案系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丰公司)针对广州哈啰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啰汽配公司)注册的第62371295号“哈啰安途HALUOANTU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后,钧丰公司不服,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对钧丰公司驰名的“哈啰”商标的摹仿,损害了钧丰公司利益,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原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条款

        1.争议焦点: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钧丰公司的“哈啰”商标是否在“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与钧丰公司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摹仿,以及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会损害钧丰公司的利益。

        2.相关法律条款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条款旨在保护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领域免受侵权,防止他人攀附驰名商标的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若行政机关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裁定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法院有权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若在商标案件中对法律条款适用有误,法院可要求重新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

        止案件审理的效果。在本案中,即便第三人未到庭,也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三、事实认定与证据分析钧丰公司提交了媒体报道、所获荣誉、行业报告、受保护记录等多份证据。这些证据显示,经钧丰公司多年持续经营及宣传推广,“哈啰”共享单车服务已覆盖全国多个城市和地区,服务人次及下载排名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由此,法院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服务上已经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四、法院推理与判决理由

        1.商标近似认定:诉争商标所包含的显著性较强的“哈啰”二字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因此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

        2.商品与服务关联及损害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据以驰名的“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服务存在一定的关联。这种关联使得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但会不正当地利用引证商标的驰名商誉,还会削弱引证商标与钧丰公司之间的紧密对应联系,从而降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进而造成钧丰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予以无效,故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原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五、案例启示

        1.驰名商标认定的多维度证据准备:企业应注重日常经营中的证据积累,包括媒体报道、市场数据、行业认可等多方面,以便在商标纠纷中有力证明商标的驰名程度。

        2.跨类保护的关联性考量: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非无边界,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性是重要考量因素。企业在商标布局和维权时,需关注自身商标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潜在联系。

        3.行政与司法审查的衔接:本案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与司法审查程序的衔接。行政机关作出裁定应确保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否则可能面临司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