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赛=放弃著作权?参赛作品被博物馆擅自做成文创,判了!

〖2025/12/11 8:28:13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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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创作者张某偶然发现,几年前的参赛获奖作品被制作成了文创在博物馆售卖,自己竟毫不知情。他将博物馆告上法院,对方却拿出比赛报名表,称其早已“自愿”放弃了著作权,这案子,到底该怎么判?

        案情介绍  

        2019年初,某博物馆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文化创意设计大赛公告,面向社会征集文创产品概念设计,并明确大赛成果将进行转化开发,用于对外文化交流礼品、政务礼品及公众伴手礼等。参赛者需提交报名表,其中“声明及承诺事项”条款规定,报名者知悉参赛作品知识产权归属:所有参赛作品归大赛主办方所有,主办方享有对所有参赛作品进行再设计、生产、销售、展示、出版、宣传等全部权利,对所有获奖作品拥有展示、宣传等全部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作品进行使用。  

        张某提交了20张明信片创意参赛,最终获优秀奖,并领取税后奖金400元。  

        2022年10月,张某在某博物馆文创店发现,其作品中的2个图案被用于冰箱贴、拼图等产品销售,产品印有该博物馆标识及微信、微博二维码。  

        张某认为,报名表中的声明及承诺事项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某博物馆未经许可将其作品投入商用进行牟利,未署名且未支付报酬,非法剥夺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故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下称渝中法院),要求某博物馆承担侵权责任。  

        某博物馆辩称,其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进行文创产品开发不构成侵权。张某提交参赛作品视为对大赛公告内容的接受,即同意公告中对创作作品权利的处分,在报名表中签字确认参赛作品著作权归大赛主办方所有,表明其已经放弃参赛作品的著作权,某博物馆已按大赛规则支付奖金,不需另行支付报酬。被诉产品系文创产品,并不是对张某参赛作品进行出版、发行,不存在侵害署名权的问题。  

        审理中,某博物馆当庭就文创作品未署名一事向张某赔礼道歉。

        法院意见  

        渝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条款系某博物馆提供的统一模板中的内容,属格式条款。从约束范围来看,该条款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约束所有参赛者,意味着即使未获奖,参赛者作品的所有权利都将归属征集者,即无差别地限制了未获奖作者对著作权行使的主要权利。从合同对价来看,参赛者旨在获取奖金或荣誉,征集者根据不同的等级对入选作品支付高低不一的奖励,是在履行允诺而非支付取得作品著作权的对价。从大赛显性目的和参赛者合理预期来看,某博物馆旨在直接约定著作权归属进而径直进行商业开发,参赛者拟建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关系,二者就合同目的并未达成一致。结合行业习惯及参赛者的基本认识来说,征集者可以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征集作品。

        综上,诉争条款关于获奖作品展览、宣传权行使外的其余内容应属无效。因张某与某博物馆并未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诉争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并未发生变更,仍归属于作者张某。就著作人身权而言,诉争条款部分无效,且著作人身权具有专属性,涉案作品的著作人身权仍归属于张某。故某博物馆未经授权直接将案涉作品投入商业性开发制作成公开售卖的文创产品,明显超出了展览、宣传等合理使用的范畴,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关于赔礼道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涉案产品类型的文创产品上为该图案的创作者署名属于行业的一般惯例,某博物馆的行为并无重大过失,且张某也未举证因某博物馆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声誉上的损害,结合该案实际侵权情节,鉴于某博物馆已在庭审过程中向张某进行道歉,故法院认为已无判决书面赔礼道歉之必要。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考量诉争美术作品的艺术和商业价值、被告的主观过错、被诉侵权产品的类型、原告取证产生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博物馆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伴随文化市场的繁荣,作品征集大赛根据特定目的征集作品,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促进作品创作和作品传播的作用,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司法应尊重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决定其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但同时也应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审查相关约定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当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遭到某种事实的不当干预时,需要法律从形式和内容上加以纠正,最终实现要求给付与对等给付之间具有同等价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确保合同的实质公平。  

        该案中,诉争合同条款系某博物馆事先拟制,使得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已实际定型化,看似参赛者是自愿接受合同的约束,没有受到任何强迫,但这一过程的背后缺乏双方基于对等地位进行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的基础,超出了参赛者的基本预期,对作者的创作自由明显给予了过度限制,应属无效。  

        作品征集大赛方兴未艾,对于广大参赛者而言,建议在提交作品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比赛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明确自身权利的边界。对大赛主办方而言,应制定明晰、合理的权属规定,确保参赛作品的合理使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曾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