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核桃” 商标维权案
〖2025/12/2 7:57:38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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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标案例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案例背景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是 “六个核桃” 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32 类 “植物饮料、无酒精饮料” 等商品上。“六个核桃” 作为一款核桃乳饮料,凭借广泛的市场推广和独特的产品定位,在植物蛋白饮料市场占据重要份额,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随着 “六个核桃” 的走红,市场上出现了多个仿冒品牌,如 “六个核弹”“六颗核桃”“六个铁核桃” 等,这些品牌在商标文字构成、读音、整体视觉效果上与 “六个核桃” 高度近似,且主要用于核桃乳等同类饮品,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争议焦点
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
养元公司认为,“六个核弹” 等商标与 “六个核桃” 商标构成近似,且使用在同类商品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涉事企业则辩称,其商标在文字细节上存在差异,如 “弹” 与 “桃”、“颗” 与 “个” 等,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主观恶意与不正当竞争
养元公司指出,涉事企业明知 “六个核桃” 的知名度,仍刻意使用近似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其品牌声誉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涉事企业则主张其商标是独立设计,不存在模仿意图。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六个核弹”“六颗核桃” 等商标与 “六个核桃” 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上高度近似,且均指向核桃乳饮品,相关公众在购买时容易产生混淆。涉事企业的行为构成对 “六个核桃” 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因其主观上存在攀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涉事企业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销毁侵权商品及包装,并赔偿养元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对销售仿冒 “六个核桃” 饮品的商家进行了查处,收缴并销毁了侵权产品。
案例启示
商标保护的全面性
企业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应加强全类别和近似商标的布局注册,同时建立市场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如养元公司通过维权有效遏制了仿冒品的泛滥。
市场竞争的合法性
市场主体应通过创新产品、提升品质等正当方式参与竞争,切勿试图通过模仿、仿冒知名商标 “搭便车”,否则不仅会承担法律责任,还会损害自身品牌信誉。
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此类维权案件的处理,有助于消费者识别正品与仿冒品,避免因误购劣质仿冒品遭受损失,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
案例来源:相关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及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