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认为颜色标记也会涉及通用性的判断
〖2025/11/27 8:44:37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2025年4月2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一起商标注册案件中,维持了商标审查与上诉委员会的裁定,认为涉案医用检查手套颜色标记具有通用性,涉案申请应予驳回。
本案中,申请人将特定的深绿色(潘通色号3285c)申请注册颜色商标,使用在氯丁橡胶医用检查手套上。审查员驳回申请,认为结合指定商品来看,该颜色具有通用性,不具有固有显著性,也未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申请人上诉,商标审查与上诉委员会维持了审查员的决定。申请人继续上诉至联邦巡回法院。
此处需要指出的是,商标审查及上诉委员会的裁定适用了其2019年12月2日在Milwaukee案(2019WL6522400)中确立的颜色商标通用性的判断标准。根据该标准,要判断颜色是否具有通用性,首先要确定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种属,其次要看判断相关公众是否主要将该颜色视为该种属商品的一个类别或类型的商业外观。申请人质疑Milwaukee案确立的标准的合法性,指出《兰哈姆法》规定只有当某标志“成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时,该标志才构成通用名称,而颜色不可能构成“通用名称”。联邦巡回法院不支持这个主张,认为将颜色排除于“通用名称”之外与《兰哈姆法》的立法目的及既有判例不符,Milwaukee案确立的判断颜色商标通用性的标准是合法标准。基于这一标准,法院进行了具体的审查,首先肯定了商标审查及上诉委员会对商品种属的界定,并考虑相关证据,认为涉案颜色在氯丁橡胶医用手套行业中的使用极为普遍,不足以识别商品的来源,因此,该颜色标志属于通用性标志,不应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