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他人著作权侵权,为何却被罚款1万元?
〖2025/11/20 8:18:1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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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案件审理中,需要权利主张者尽到如实披露作品类型、说明相关作品是否为AI生成的诉讼义务。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审理中,针对当事人虚假陈述、意图规避法院对作品创作过程及独创性审查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处理,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认定其构成虚假陈述,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案情简介
原告魏某主张被告北京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涉案图片有明显的AI生成痕迹,但魏某称其不清楚涉案图片的具体生成过程,相关材料均来源于上游授权方周某,但其提交的照片原图等证据中显示有拍摄时间、地点及容量大小等参数。对此,承办法官要求魏某向上游授权方核实图片类型和具体创作过程。
第二次开庭时,魏某当庭改称涉案图片为其与上游授权方周某线下见面后共同合作完成拍摄,并详细描述了涉案图片的具体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设备、后续协议转让、办理版权登记等信息和事宜。在承办法官向其明确告知提供虚假证据或陈述可能构成妨碍诉讼,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魏某仍坚称其参与作品的实际拍摄,并确认涉案图片并非AI生成。
为查清事实,法院依职权追加周某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周某到庭后,对魏某所述涉案图片创作过程、授权过程及作品登记情况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并提交了对应的反证,用于证明魏某提交的授权链条证据中的周某签字系伪造,周某本人在图片原图显示的拍摄时间内并不在拍摄地,在案证据中显示的部分周某个人信息可能源于之前的网络交易中泄露并被不法利用。
面对周某的陈述和证据,魏某提交撤诉申请并承认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了虚假陈述,其表示涉案图片及授权材料系从案外人处打包购买获得,对于创作过程自己并不知情,其也无法联系上案外人。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作为涉案图片的继受人,在明知法院重点在就图片是否为AI生成进行审查,而其自身无法确认涉案图片独创性的情况下,径行虚构与周某线下合作拍摄、签署委托协议及共同完成版权登记的事实,其行为主观上意图规避司法机关对于涉案图片创作主体、作品类型、作品独创性的审查,在客观上严重干扰司法审判活动,增加了司法机关对于作品类型和独创性判断的甄别、溯源、审理成本,还可能导致缺乏独创性要件的内容通过虚构作品类型及创作过程的方式在司法程序中获得保护,以获取不正当利益。魏某的行为属于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故意误导,严重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妨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构成虚假陈述。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认定魏某构成虚假陈述,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已交纳罚款并表示悔过。(记者赵瑞科 通讯员彭馨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