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答辩的小问题
〖2025/11/17 8:39:3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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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如夏与风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这个月4个案件开庭,其中一案中被告方(当事人自己出庭)的答辩思路让我很有感触。庭审中被告答辩称:自己主观上不知道自己侵权,原告也没有主动通知他构成侵权,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确实没有其他可以答辩的理由。但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来说,对于他人知识产权的合理避让义务,是经营者理应知晓的。
另一方面,是否侵权,原告也并没有通知义务,因为在原告权利对外公示之时已经作出了告知,比如商标的初审公告、注册公告,再比如作品的公开发表等等。一些经营者或者被告出现这种答辩思路,有可能源于此前对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但“避风港原则”主要约束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例如一些电商平台等等。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展示的内容涉嫌侵权经权利人通知后负有“通知删除义务”,但并不适用于网络用户或者内容制作者,很多被告曲解了这个通知删除义务和避风港原则,认为只要权利人没有向我主张,没有通知过,我就不是侵权的。或者是说,只要我获得通知后删除了就不再侵权了。这都是错误的认识。
排除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形之后,只要客观上存在侵权行为,该行为造成了损失,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就会被认定为侵权。主观上的明知行为,不是侵权成立的要件。
但是,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主观上存在恶意,它会成为加重赔偿的情节,影响最终的判赔数额。(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