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解析:“阿波罗” 商标之争的启示
〖2025/11/14 8:25:2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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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标案例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导读
在商标的世界里,每一个商标都承载着企业的品牌价值与市场声誉。今天,咱们来剖析一起备受关注的商标异议案 —— 第 59554235 号 “阿波罗” 商标异议案,看看从中能得到哪些关于商标保护与竞争的重要启示。
第 59554235 号 “阿波罗” 商标异议案异议人是某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异议人是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自己在先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局经审查,被异议商标 “阿波罗” 指定在第 9 类动画片、半导体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的 “APOLLO AIR” 商标主体部分发音相近、含义对应,相关商品在功能等方面基本相同,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不予注册。
一、案件主角
(一)异议人:行业先锋
异议人阿波罗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行业内凭借自身的技术实力与创新精神,已然树立起颇具影响力的品牌形象。其在先注册的第 56097092 号 “APOLLO AIR”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9 类 “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步器、人脸识别设备…… 半导体、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电子芯片、传感器…… 动画片” 等商品上,这些商标如同企业的名片,是消费者识别其产品的重要标志。
(二)被异议人:后来入局者
被异议人无锡阿波罗科技有限公司,在市场竞争的浪潮中,提交了 “阿波罗” 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 9 类 “动画片、半导体” 商品上。这一申请,引发了与异议人之间的商标权益之争。
二、异议焦点直击
异议人坚定地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一争议的核心,在于商标的近似性以及商品的类似性判断,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是否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三、商标局的深度审查与裁决
(一)商标近似剖析
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对被异议商标 “阿波罗” 与引证商标 “APOLLO AIR” 进行了细致比对。发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主体部分英文 “APOLLO” 发音相近,含义对应。而引证商标中的 “AIR”,在相关行业领域常被用于描述项目特点,显著性相对较弱。这就使得两个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和呼叫上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二)商品类似判断
从商品角度看,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 “动画片、半导体” 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例如,半导体作为电子产品的关键部件,无论是应用在人工智能机器人,还是其他相关电子产品中,其功能和用途都具有相似性;动画片作为文化产品,在销售渠道和受众群体上,也与相关电子产品存在一定的交叉。因此,这些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三)混淆可能性判定
综合商标近似性和商品类似性的判断,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在购买相关商品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误以为被异议商标的商品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
(四)其他理由审查
此外,异议人还提出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然而,经过审查,这些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未得到商标局的支持。
(五)最终裁决
基于以上审查结果,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做出了重要决定:第 59554235 号 “阿波罗” 商标不予注册。同时,也告知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四、案例带来的启示
(一)商标保护意识需强化
对于企业来说,商标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必须高度重视商标的保护。像异议人阿波罗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通过在先注册商标,为自己的品牌构筑了一道坚实的防线。企业应及时进行商标布局,不仅要在核心业务领域注册商标,还要考虑相关联的领域,以防止他人抢注类似商标,避免品牌混淆。
(二)商标申请要谨慎
被异议人在申请商标时,应当进行充分的商标检索和分析,避免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在选择商标时,要注重商标的独特性和显著性,尽量避免使用与知名品牌相似的标识,以免陷入商标纠纷,浪费时间和资源。
(三)法律合规是底线
无论是商标的申请、使用还是维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的法律规定,确保自身的商标行为合法合规。同时,在面对商标纠纷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 “阿波罗” 商标异议案,为企业在商标管理与保护方面敲响了警钟。希望各位企业经营者能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在商标之路上稳健前行,让自己的品牌在市场竞争中绽放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