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业巨头纠纷终落槌!蒙牛“撞脸”伊利包装被判赔500万元
〖2025/10/30 8:23:17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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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审结一起国内乳业巨头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该案中,江苏高院认定蒙牛公司“精选牧场”纯牛奶产品使用与伊利公司“金典”纯牛奶产品高度相似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即蒙牛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包装近似引发纠纷
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均是国内知名乳业巨头,旗下产品畅销全国。
2006年,伊利公司推出了“金典”纯牛奶产品,并于2020年8月对包装、装潢进行了升级,该包装、装潢一直沿用至今。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金典”纯牛奶产品累计销售额达数百亿元,占全国液态奶市场份额约10%。
2023年12月,蒙牛公司推出“精选牧场”纯牛奶产品,在全国多个省份商超及各大电商平台均有售卖,该产品包装同样为绿色、矩形外包装设计,并包含牧场、奶牛等设计元素。
伊利公司认为,蒙牛公司推出的上述产品包装、装潢与自己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导致消费者混淆,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遂于2024年将蒙牛公司诉至南京中院,并索赔2000万元。
对于伊利公司的起诉,蒙牛公司认为,绿色、矩形的外包装设计,一侧“商标+品名+规格”、另一侧为插画的版式设计,牧场和奶牛元素的设计元素均属于牛奶领域常见的设计方式。伊利公司主张的包装、装潢不具有商业标识意义上的显著性。蒙牛公司自身“精选牧场”品牌经营已超十年,其包装装潢系自有设计延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受理该案后,围绕双方观点及证据展开了审理,并归纳该案争议焦点为伊利公司主张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以及蒙牛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涉案“金典”商品包装、装潢由伊利公司委托专业公司独立设计,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功能。经过伊利公司一定期间内持续、大量使用和宣传,该商品包装、装潢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影响力,与伊利公司产生了特定联系,增强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和效果。因此,伊利公司主张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徐新表示,整体观察被诉侵权商品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涉案商品包装、装潢,两者主视图均以奶白色为底色,其余部分均为墨绿色色调,选择的主题、元素及其安排等较为接近,视觉效果整体上构成近似。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虑涉案装潢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装潢近似程度、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商品销售场景、实际混淆情况等因素,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
综上,南京中院认定蒙牛公司在制造和销售的涉案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了与伊利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包装、装潢,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者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蒙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伊利公司50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是对伊利公司长期坚持品牌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有力肯定。我们呼吁所有市场参与者尊重原创、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伊利公司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佩佩表示。
本报记者就该案判决联系采访蒙牛公司代理人,截至发稿,未获对方回复。
避免“搭便车”思维
二审判决的作出,为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持续一年多的包装、装潢争议画上了句号。有专家表示,该案判决为司法实践中的涉及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案件提供了非常详尽的分析范本,特别是在显著性认定、混淆判断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王广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中,生效判决在认定商品包装、装潢的显著性时采用了“整体性”的判断标准,认为组成包装装潢的元素在“具体表达方式、组合排列、色彩搭配所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时就具有显著性。不能因商品包装、装潢中含有常见的设计元素就认为其缺乏显著性,并明确否认了将商品包装、装潢进行拆分,因各个组成部分是通用性设计元素进而认为商品包装、装潢缺乏显著性的观点。这对于保护经过精心设计和市场培育的包装装潢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此外,法院在认定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时,考虑了“客观现实的混淆”和“混淆的可能性”两个方面。对于混淆的认定综合考量了多重因素,不仅进行了包装装潢视觉上的近似性比对,还充分考虑了商品销售场景、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以及来自社交媒体、电商平台评论、消费者投诉等渠道的证据,丰富了关于混淆认定的相关因素。
“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之所以受到法律保护,是因为其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培育,使其具备识别功能,从而既可以承载产品的来源与信誉,又确保了相关公众的有效识别与品质信任。上述市场培育过程伴随着很多试错成本,而侵权者则可以跳过所有试错过程,直接选择已取得市场成功的产品进行模仿,从而直接享用相关市场份额。所以,相关企业既要全面保障自身权益,又要尽力避免对他人权益构成侵犯。”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徐春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企业而言,首先,企业内部应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积极主动进行市场监测与维权;其次,企业在产品设计上应突出独特设计元素,形成品牌记忆点。与此同时,企业在推出新产品包装、装潢前,务必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并坚持自主创新,避免“搭便车”思维。
“总而言之,对于企业来说,尊重他人智力成果、坚持自主创新,才是行稳致远的正道。”徐春江谈到。(记者 赵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