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历史脉络:从19世纪的国际条约到现代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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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地理吧标志大篷车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地理标志的源头最早可以追溯到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1891年《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中使用的“货源标记(indications of Source)”或“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两个词汇。
法国的“原产地名称”被认为是地理标志保护的发源地,其保护原产地名称的立法始于1905年。1919年5月6日,法国颁布了《原产地名称保护法》,随后又颁布了《关于保护葡萄酒市场和受控制的原产地名称法令》、《第66-482号法令》等,共同建立起法国的原产地名称注册与保护制度。
沿着这一保护思路,1958年10月31日,法国、意大利等9国在葡萄牙签订《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随后于1967年7月14签订《斯德哥尔摩文本》,2015年5月20日签订《日内瓦文本》。以上三部分共同构成里斯本体系。这是关于原产地名称保护的首个国际条约。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则未继续沿用“原产地名称”的提法,而是采用了今天大家耳熟能详的“地理标志”。(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