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注册多少年转让多少回,傍名牌的商标都可能被无效宣告

〖2025/10/16 8:27:58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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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这件第9368293号“善存 CENTRUM”商标由奥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1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于2018年5月20日转让至夏某名下,于2023年10月13日转让至善某生物(新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

        也就是说这件商标已经注册13年,并转让了两次。

        2024年09月12日,赫力昂美国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对9368293“善存 CENTRU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及独创性的引证商标文字相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可知,被申请人在第62860669号“善存”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称夏某是被申请人的厂长,也是被申请人的奠基人之一,因此夏某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均为自然人王某100%控股企业,因此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3可知,夏某名下有17件商标,其中10件受让自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大能量 ”、“香巴佬”商标,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善存 CENTRUM”、“盖尔奇”、“赫力昂 HALEON”等多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用大白话说就是,这件善存商标现在的所有人、原来的注册人、以及中间的曾经受让和出让的人,都是有关联关系的,所以,这些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应该综合在一起考虑,结论就是这些人注册的商标总体情况存在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件善存商标也予无效宣告。

        这也意味着,不仅这件善存商标应该被无效宣告,这些人的其他商标也应该被无效宣告。认定这件善存商标的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的理由是还有其他商标的注册,那其他商标的注册行为当然也具有不正当性了。

        这件商标案子有三点提示:

        一是企业千万不要使用和他人知名品牌相同近似的商标。就算这件商标注册多年,甚至经历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也不表示这件商标在下一次无效宣告程序中一定能够维持注册。现在就是这么态度鲜明地打击傍靠知名商标的行为,注册多少年,转让多少次,都不能成为维持注册的理由。

        二是知名品牌要对法律有信心。虽然由于总总原因,可能类似善存这样的商标注册了,但只要其使用行为真正损害了正当权利人、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不正当注册的商标总是会被无效掉的。

        三是购买商标时一定要查询出让人及其关联人的其他商标的情况。本案中,正是这些商标注册人名下有多件商标,才被认定为存在不正当注册行为。也就是说,一旦有一件商标的注册行为被认定具有不正当性,其他商标的注册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具有不正当性。注意,这里说的可能,不是必然,因为商标注册行为比较复杂,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张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