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昔日合作伙伴发侵权警告函后,这家企业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2025/10/9 8:57:2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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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即确认不侵权之诉,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旨在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并最终促进健康、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就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无锡芯朋公司)针对科域科技有限公司、科域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科域公司)提起的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无锡芯朋公司不侵犯科域公司发送的侵权警告函中所主张的技术秘密。该判决现已生效。
该案判决准确界定了提起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条件,并明确了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昔日合作伙伴法庭相见
涉案双方在半导体领域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中,无锡芯朋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功率系统芯片研发的上市企业,在苏州、上海、深圳等地设有研发中心和客户支持机构。自2015年起,无锡芯朋公司与科域公司开始就某芯片研发项目展开合作。直至2019年,该合作基本中止。
2023年12月,科域公司向无锡芯朋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函,称科域公司与无锡芯朋公司关联公司香港芯朋公司合作期间,项目合作团队擅自将项目研发成果提交了专利申请并于之后获得授权,无锡芯朋公司制造和销售了相应产品,此举涉嫌侵犯了科域公司的技术秘密以及专利权。
在收到侵权警告函后,无锡芯朋公司随即向科域公司出具律师函,载明如果科域公司坚持认为无锡芯朋公司存在侵权可能性,建议进一步补充相关资料,划定技术秘密范围、明确秘点内容,同时提供专利与产品的技术特征对照表或在收到回复函后尽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以早日消除双方争议。
然而,在上述律师函发出后,双方的分歧并未消弭。于是,无锡芯朋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向无锡中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无锡芯朋公司的主要诉讼理由为:科域公司在向无锡芯朋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后,经无锡芯朋公司发出催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其怠于行使诉权,使得无锡芯朋公司面临被诉的不安状态,影响了企业正常、稳定的经营状态,损害了无锡芯朋公司的合法权益,导致无锡芯朋公司为此支付了律师费等合理开支。此外,科域公司仅提出了含糊不清的侵权指控,未明确其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且其提出侵权指控的专利并非无锡芯朋公司申请,与无锡芯朋公司无关。
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科域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2024年9月3日,无锡中院作出裁定,驳回科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科域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提出上诉。江苏高院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科域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2025年4月2日,无锡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庭审中,科域公司辩称,其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针对无锡芯朋公司在内的主体提起了诉讼,诉讼包括了该案专利涉及的侵权行为。在正式起诉之后,其才向无锡芯朋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函。该行为并非恶意警告,是完全正当合理的。无锡芯朋公司确实已经实施了侵犯其技术秘密的行为,具体包括其在与科域公司技术合作期间,以他人名义提交专利申请,无锡芯朋公司使用合作期间产生的技术成果,但是违反约定没有支付约定的费用等。
对此,无锡芯朋公司认为,根据涉案技术服务合同及双方往来邮件,科域公司仅享有双方合作期间设计完成的产品的物权,不享有知识产权,其交付数据及专利申请文件,仅为了双方未来合作之需。
无锡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无锡芯朋公司未侵犯科域公司的技术秘密,但对无锡芯朋公司提出的科域公司赔偿其诉讼开支的主张未予支持。
针对该案,双方当事人均婉拒了本报记者采访。
明晰类案审理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件的起诉条件,但我国现行法律对确认不侵犯技术秘密案件的起诉条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该案中,法院认定无锡芯朋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的依据是什么?
对此,该案主审法官郑远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合议庭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认为提起确认不侵犯技术秘密案件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权利人已向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发出了侵权警告;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已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且时间符合相关规定;权利人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也未撤回警告;被警告人的生产经营因侵权警告受到不利影响。
“该案中,虽然科域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了相关的侵权诉讼,但内地与香港属于不同的法域,科域公司向香港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不能使被警告人的权利在内地消除不稳定状态。科域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撤回警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锡芯朋公司有权提起该案诉讼。”郑远园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判决明确了确认不侵犯技术秘密案件应由主张权利方来明确其权属及技术秘密的范围,即权利人应明确其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并就该内容有权主张权利是权利人提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的前提条件。如果权利人无法明确其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人民法院将无法进一步审查其主张的内容是否符合技术秘密构成要件,并进一步审查侵权事实。
“该案中,科域公司发送警告函,认为无锡芯朋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应由科域公司首先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的范围及其权属。该案双方对于涉案技术服务合同项下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情况、技术成果的归属等均存在争议,科域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所称的技术秘密单独享有权利,亦无法明确其主张的技术秘密范围,故科域公司主张无锡芯朋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的权利基础不稳定、不明确,不具备主张权利的实质条件。”郑远园表示。
郑远园进一步表示,专利或技术秘密侵权警告函是在未经有权机关判定是否侵权的情况下由所谓权利人自行发出的,是权利人寻求私力救济的方式,但若发函不当,可能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权利人也会因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发送侵权警告函应注意各自的权利边界,注意履行审慎义务,防止滥用侵权警告函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记者 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