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商标权利灭失了,再审能成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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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在先商标权利灭失了,再审能成功吗?下面这个案例是成功的。
这件第56244217号“COCONUTLANE”商标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等商品上。国知局审查认为,与在先的第38900885号“COCONUTLANE”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驳回申请。
该商标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驳回复审再次驳回申请。商标申请人提出司法诉讼,一审和二审均认为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未支持申请人的主张。该申请人提出再审,终于得到了支持。
这两件商标基本一样,该申请人为什么一直坚持走完所有的程序呢?因为该申请人一直在努力消灭在先商标的专用权,也就是说对第38900885号“COCONUTLANE”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终于在进入再审程序后,在先商标被无效宣告。
再审判决是这样写的: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因引证商标被宣告无效而应予核准注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本院认为,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诉争商标权利障碍的,应当是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 本案中,在原审判决作出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原审依据当时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原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告宣告无效,引证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结论就是第56244217号“COCONUTLANE”商标在2025年8月终于注册了。
这应该是一件典型的走完所有程序,最终获权的典型案例。
由于在先权利灭失而提起再审的案件,是否应该再审,其实也是一个价值取舍的问题。对于个案而言,当事人肯定是得到了救济。尤其本案这个当事人也应该得到救济。但对于整个商标注册程序而言,其实也会有一些负面影响。因为二审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已视为该诉争商标无效,可能会核准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也就是说,由于这件商标的“起死回生”,可能会影响另一个无辜的人躺枪。
但在利益面前,万事都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尤其商标作为商业标识,本身就是利益的一种体现,利弊衡量一直都是个问题,也一直是商标之所以难的重要原因。对于法院而言,予以再审或者不予再审都没有错。但对于当事人来说,争取所有可能的机会则是利弊衡量后的重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