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重点问题一问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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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2025年7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正式发布施行。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理解《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下称《办法》),回应社会关切,在前期解读基础上,就《办法》重点问题进一步解读。
问:此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月18日制定并发布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试行)》)(第四六七号公告)。《办法(试行)》发布实施三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要求的快速审查申请应办尽办,予以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实施,强化了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保护,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在《办法(试行)》实施的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紧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下称“快速审查”)制度不断完善。
问: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结合商标审查实践,发现《办法(试行)》与实践需求之间还存在不相适应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与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衔接还不够紧密;二是对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商标保护没有作出规定,重大区域发展利益的保护还存在空白;三是关于商标快速审查所申请的类型仅限于文字商标,类型较为单一;四是关于商品和服务的名称需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列出的标准名称,无法完全满足我国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因此《办法(试行)》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便更好服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需求。
问: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较之《办法(试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一)扩大了商标快速审查适用范围。《办法》新增了涉及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涉及国家或省级重要文化遗产、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的产业链等适用情形。
(二)增加了可申请注册商标类型。《办法》将商标快速审查可申请的商标类型由“仅由文字构成”修改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的组合”,大大丰富了可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型。
(三)放宽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办法》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范围,放宽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所有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更好满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商标注册申请需求。
(四)进一步完善了办理程序。《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快速审查办理程序,规定经过审核,决定不予快速审查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快速审查请求人。
此外,鉴于《办法(试行)》中第十条在其他文件中已另行规定,此次修订予以删除,《办法》内容精简为11条。
问:适用快速审查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一)涉及商业航天、低空经济、深海科技等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物制造、量子科技、具身智能、6G等未来产业,且迫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二)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及重要文化遗产等标志,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
(三)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的产业链,且商标已经使用的;
(四)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
(五)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或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问:哪些情形不符合快速审查条件?
答: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快速审查: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以下简称“《请求书》”)没有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共同申请商标没有经全部申请人签字(盖章)的;
(二)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未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的;
(三)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标志不属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的组合的;
(四)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的,或者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属于与《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的;
(五)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提出优先权请求的;
(六)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属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
问:提交快速审查请求材料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请求快速审查时,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证明符合《办法》第二条相关情形的证明材料以及符合要求的推荐意见或审核意见。具体要求为:
(一)《请求书》填写应真实、完整、规范。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告的格式填写,不得修改格式,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填写完毕后用 A4打印纸双面打印。如有补充材料,可另行附文。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在《请求书》“商标注册申请人承诺”栏目中签字(盖章)。如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为共同申请,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盖章)。
(二)提供《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且能够证明其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一)至(五)项中对应项具体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角度出发,结合证据材料,审核相关商标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做出最终审核结论。
(三)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应由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对快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应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上述推荐意见或审核意见提供任意其一即可,但均应为原件。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可在《请求书》中“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目中直接填写。
问:哪些情形视为未提交快速审查请求?
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交快速审查请求,不启动快速审查审核程序: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请求书》的;
(二)既未按照规定提交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的推荐意见,又未提交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的。
问:如何正确理解商标快速审查的时限要求?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商标快速审查请求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自不予快速审查的审核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其指定联系人。
经审核符合《办法》规定,准予快速审查的,自批准快速审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但等待申请人缴纳费用、等待处理对商标审查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流程等必要期间不计入上述时限。
问:商标快速审查的结果是什么?
答:对于快速审查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相关流程中优先快速办理。对上述商标仍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等规定开展实质审查,依法做出初步审定、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审查结论。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具体结论依法提出异议、驳回复审等申请。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准予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仍需经过初步审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发放商标注册证。
问:终止快速审查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快速审查过程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快速审查程序:
(一)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进行补正、说明或者修正,以及进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后,又提出暂缓审查请求的;
(三)存在其他无法予以快速审查情形的。
依据《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终止快速审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予以审查。
问: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商标注册快速审查请求不能替代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在请求快速审查前应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二)为减轻申请人负担,同一申请人同一批次快速审查请求,如果请求快速审查理由及所附材料相同,可填写至同一份《请求书》。
(三)申请人提交纸质请求材料时,应一并提交对应电子版(以 U盘或光盘形式),同时应在请求材料中列明有效联系电话、通信地址以及电子邮箱地址。信封正面显著位置应注明“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字样。提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二处。邮政编码:10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