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明星发的微博做成书售卖?是时候谈谈社交媒体内容著作权了

〖2025/9/9 8:11:48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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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近期,国内某明星注销了其拥有3000多万粉丝微博账号,引发网友关注,随后,有网友指出有商家将该明星的微博内容制成微博书进行售卖,再次引发了有关微博内容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讨论。

  在互联网和新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大家更喜欢以微博和微信朋友圈的形式记录自己的生活点滴,那么,以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形式发布的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些内容的著作权归平台还是用户享有?在使用或转发这些内容时,是否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虽然微博和微信朋友圈都有字数限制,对内容的长度有所控制,但内容的长短并不是判断该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才是判断其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比如,具有创意的广告词,虽然比较短小,但往往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微博或微信朋友圈的内容,如果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内容,那么就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要剔除微博、微信朋友圈内容中涉及公有领域、有限表达、描述某些场景必须的因素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如果仅仅是在微博或微信朋友圈流水账式地记录生活,比如,“今天下雪了”“今天刮了很大的风”“昨天,先去超市购物,然后又吃了饭”,此类简单描述事实的内容,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采用自动生成原则,创作者自动享有对其创作完成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来说,发布微博或微信朋友圈内容的用户,对其所发布的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享有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但用户在注册微博或微信时,微博或微信的运营方在注册协议中,一般也会对微博或微信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以及微博或微信运营方对内容的使用权作出约定。比如,新浪微博的注册协议规定,用户使用微博服务过程中,对自身使用微博服务的行为以及通过微博服务发布、公开的任何信息享有合法权利,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用户同意,微博运营方对微博内容享有使用权。一般来说,用户是自己所发布的具有独创性内容的著作权人,但也要注意用户和平台之间是否另有限制性的特别约定。

  在微博或微信朋友圈进行点赞、点击收藏或评论,并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对微博或微信朋友圈内容著作权的侵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行为。

        首先,是对微博或微信朋友圈内容的转发。转发分为两种:一种是转发内容的链接,并未直接转发内容本身。对于转发链接的行为,实质上并未复制或上传内容本身,其复制的是链接,当第三人点击链接后,仍会直接跳转至原发布人所发布的地方,仍处于原发布人的控制之下,一旦原发布人删除了原文,链接就无法再跳转至原文。一般来说,转发内容链接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犯,但如果转发链接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转发的链接内容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仍然转发的,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另一种则是直接转发或使用内容本身。比如,将他人微博或微信朋友圈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完全复制或复制主要的部分发布在自己的微博或微信朋友圈,或者将其复制、修改后使用在自己的文案或其他作品中。该行为如果不属于合理使用,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情形使用,也不构成法定许可,则可能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直接侵犯。

        其次,是将他人微博或微信朋友圈的内容,复制并制作成册进行销售,或者出版发行。比如,将某明星的原创微博内容制成微博书进行售卖,该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犯,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除了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侵权人在平台对外销售侵犯他人微博或微信朋友圈内容著作权的产品,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平台,著作权人可以通知平台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合理措施的,平台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为避免在使用他人微博或微信朋友圈内容时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使用人在转发、使用前,一定要弄清著作权人到底是谁,在转发、使用前最好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对于纯粹为了个人学习、欣赏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等符合合理使用构成要件的,一定要注明著作人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对于符合法定许可的使用,不仅要注明著作人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还要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麻增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