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商品被判商标侵权
〖2025/9/5 10:56:50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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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商品搭售、混合销售是较为常见的市场营销行为,但如若该行为对他人商标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汤臣倍健公司)起诉广州千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千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广州尚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尚动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二被告在拼多多等平台上销售汤臣倍健公司产品的同时搭售其自有产品等行为,超出了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畴,侵犯了汤臣倍健公司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须停止侵权并赔偿汤臣倍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此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汤臣倍健公司是我国膳食营养补充剂行业的知名企业,系“汤臣倍健”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汤臣倍健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下称黄埔区法院)起诉称,2023年6月,公司发现千恩公司在拼多多等平台上经营的店铺中有多条商品销售链接利用“汤臣倍健”商品标题、主图与详情页,或者是将“汤臣倍健”商品的主图、详情页与千恩公司与尚动公司生产、经营的“千恩健”牌商品的主图、详情页进行拼接,同时搭售、混合销售“汤臣倍健”商品及“千恩健”牌商品,且各链接所销售的均是同一种商品等。经查明,两家公司并非汤臣倍健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其“千恩健”牌商品与汤臣倍健公司之间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二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千恩公司、尚动公司共同辩称:其销售的是汤臣倍健公司的正品商品,且二被告在商品介绍中使用汤臣倍健公司的涉案商标是出于对汤臣倍健商品的来源、性能描述进行介绍,并未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属于商标的正当使用。汤臣倍健公司仅以未授权销售其商品为由主张二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有违“商标权利用尽”原则;虽然二被告在少量网店销售链接中搭售了“千恩健”牌商品,但搭售的目的是让消费者认为自己在二被告的店铺购买汤臣倍健商品时,能获得更多赠品,从而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且此种搭售并非是强制搭售,二被告购买选项及配图中明确标注“千恩健”牌商品字样和“千恩健”牌商品图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黄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在“汤臣倍健”正品商品销售的过程中关联了另外的非汤臣倍健公司的商品,而上述商品的销售商或制造商信息则指向二被告,该行为对汤臣倍健公司系列商标权造成了损害及干扰,已经超出了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畴。二被告的被诉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汤臣倍健公司商誉的故意,构成商标侵权。此外,二被告的被诉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经营的网店系汤臣倍健公司授权的官方销售代理商,误认为涉案网店内销售的商品均与汤臣倍健公司相关联,或涉案网店与汤臣倍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黄埔区法院综合“汤臣倍健”系列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品牌影响力、二被告的侵权性质及情节等因素后,酌情确定二被告共同赔偿汤臣倍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作出前述二审判决。(记者 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