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25/9/3 7:47:18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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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标案例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自然人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构成本罪。“明知”  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如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等情况可认定为  “明知”。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较大”。

        案例

        在  2021  年  11  月,陈某、苏某与梁某三人满怀创业热情,合伙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从外在表象来看,这家公司的运营与普通企业并无二致,然而,在看似正常的商业活动背后,却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陈某等人,正是明知故犯。他们暗中从别处获取假冒  “中茶牌”  茶叶的货源,共同实施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

        “中茶牌”  茶叶,在市场上久负盛名,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与市场影响力。凭借这一品牌的知名度,在随后近两年的时间里,陈某等人的违法  “生意”  竟愈发壮大。他们通过各种隐蔽的销售途径,将假冒的  “中茶牌”  茶叶销往四面八方,累计销售金额超过  20  万元,已然达到了法律规定的  “数额较大”  标准。

        但他们并未就此收手,反而变本加厉,妄图通过当下流行的短视频平台以直播方式进一步扩大销售。所售假冒  “中茶及图”  的茶叶中,不乏  “八八青饼”“大红印”“7542  班章”  等知名产品。

        正所谓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些细心的消费者在购买茶叶后,敏锐地察觉到与正版  “中茶牌”  茶叶存在差异,遂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警方接到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在涉案公司的仓库中查获了尚未流入市场的普洱茶饼  1  万余片。经专业评估,这些假冒茶饼货值高达  160  余万元。

        这一案件中,陈某、苏某与梁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品牌方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让众多消费者面临被欺骗的风险。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法律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惩处规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  万元;判处另外两名合伙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  15  万元。

        在当下网络购物高度发达的时代,市场环境愈发复杂,鱼龙混杂的现象较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广大经营者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切实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把控商品来源,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的  “安全防线”,切不可因一时的利益诱惑而触碰法律红线。同时,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若发现所购商品可能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健康、有序、诚信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