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本案一审裁判文书显示,一般而言,中华老字号企业依法拥有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和注册商标。但本案中,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中华老字号“莲香楼”字号权益与商标专用权分属于莲香楼公司与老字号公司,“莲香楼”字号承载了中华老字号“莲香楼”的历史传承。故,百莲公司、莲楼公司虽获得老字号公司授予“莲香楼”商标的普通许可,有权在餐饮茶楼服务上使用“莲香楼”商标,但在未获得莲香楼公司字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表明其主体具有百年历史的宣传语。具体而言,百莲公司、莲楼公司不能在商业宣传过程中,宣称其为“中华老字号”“始创于 SINCE 一八八九 1889”“百年莲香”等与主体具有百年历史相关的宣传语,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具有百年历史的莲香楼公司,该行为已经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损害莲香楼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