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初裁指出供应商也会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2025/8/20 8:38:43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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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2024年12月19日,欧盟法院在Ford Italia案的初裁(C-157/23)中明确,只要供应商(supplier)的名称与制造商(producer)在产品上使用的标识相同或近似,供应商仍可视为“制造商”,并因此对产品缺陷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某消费者在意大利福特授权经销商Stracciari处购买涉案福特汽车。该车由德国Ford WAG生产,并通过意大利分销商Ford Italia提供给Stracciari。Ford WAG与Ford Italia均隶属福特集团。同年12月,该消费者遭遇交通事故,安全气囊未能正常弹出。消费者向博洛尼亚地方法院起诉,要求Stracciari和Ford Italia赔偿其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Ford Italia称,根据《关于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85/374/EEC),产品缺陷的责任应由制造商承担;涉案车辆是由Ford WAG制造,这点发票上有明确体现,自己并非制造商,不应承担制造商责任。
博洛尼亚地区法院及上诉法院均未支持被告。Ford Italia上诉至意大利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请求欧盟法院初裁明确 :即使供应商未在该产品上实际标示其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性标志,能否仅因供应商的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性标志与制造商的相同或部分相同,而将制造商的责任扩展适用于供应商?
欧盟法院对此给予肯定回答,认为85/374/EEC第3(1)条应当解读为,即使供应商未主动附加标识,只要其公司名称或商标与制造商在产品上使用的标识相同或近似,消费者仍会合理地认为该供应商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这种消费者信任类似于制造商直接销售的情况 ;保护消费者是立法的核心,若仅因供应商未作出物理性的标识而否定其责任,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将被削弱。该初裁意味着,如果制造商通过使用与自身相同商标的关联公司分销产品,这些关联公司可能会被视为制造商并因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