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固有分类 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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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中国某科技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被申请人:寿光市某包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第30821974号“CVF SHOUGUANG”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为中国(寿光)国际蔬菜博览会(下称菜博会)会标,该标志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高度近似,且二者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存在密切关联,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基本一致,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报纸”“商业企业迁移”等商品和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在服务对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加之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媒体对历届菜博会的宣传和报道,使引证商标在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本地经营者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极为近似的争议商标,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案情解析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是我国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总结商品和服务划分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核心功能是为商标的注册审查及行政管理提供商品、服务分类依据,是商标主管机关进行商标管理的依据。本案突破了《区分表》的形式分类,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属不同类似群组的情况下,通过全面审查标识之间的近似程度、商品和服务的关联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被申请人主观恶意等多个维度,认定二者构成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突破《区分表》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商标的显著性指商标能够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特性,是商标注册的核心要件,而商标的独创性指商标设计中的创意和独特性。本案引证商标“CVF SHOUGUANG”中“SHOUGUANG”为“寿光”的拼音,对应申请人所在地,故显著性较弱。其中,“CVF”为申请人独创的字母组合,无固定含义,与“中国(寿光)国际蔬菜博览会”(China Vegetable Fair)英文缩写形成对应,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2.引证商标知名度。知名商标或品牌凝聚了企业的长期投入与商誉,但时常也成为他人仿冒或攀附的对象。给予强保护能防止他人不正当利用其商誉和市场影响力,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激励企业持续创新和提升产品服务的质量。
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菜博会会标由引证商标与另一花状图形两部分组合而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至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菜博会已举办多届,申请人不仅通过cctv网、光明新闻等媒体,还曾依托中央电视台举办大型文艺晚会,宣传历届菜博会。菜博会宣传网站、报刊、晚会门票上均印有菜博会的会标。因此,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中含有的菜博会会标已在举办地乃至全国的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3.商标标识高度近似。商标近似的判断是《商标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商标注册、侵权认定的基础。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商标之间的近似程度直接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之间的混淆误认程度。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部分“CVF”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CVF”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基本一致。且通过对比,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菜博会会标中花状图形部分亦完全相同。
4.商品和服务关联性。商品和服务的关联性需结合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综合判断,而非机械依赖《区分表》。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类“报纸”等商品、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的“组织商业交易会”等服务虽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但无论是“报纸”还是“商业企业迁移”等商品和服务均为申请人在宣传其商业活动时可能会使用到的媒介或推广形式,其在受众群体、营销渠道、使用场景、服务目的及内容等方面存在较强的关联性,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关于商品和服务关联性的认定标准。
5.主观恶意性。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是影响侵权判断的核心因素之一,双方当事人同处寿光市,被申请人作为本地包装企业可能长期接触菜博会相关商业活动,对申请人及其商标应该知晓,却仍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其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
综上,考虑到上述因素,本案突破《区分表》上的商品和服务类似关系,认定争议商标在第16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分别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典型意义
该案未局限于《区分表》的固有分类,综合考量商标近似度、商品与服务关联度、在先标志知名度、被申请人主观恶意等因素,跨类保护在先商标,体现对混淆可能性的整体判断。本案作为全国性农业博览会商业标志保护的典型案例,是知识产权保护在农业领域的生动实践,其践行了防止市场混淆的核心立法精神,有力打击了“傍名牌”行为,为中国农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活力。(安蕾 徐苗)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