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法院在Testa Rossa商标案中严格适用恶意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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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2025年1月15日,德国专利法院在“Testa Rossa”商标案的判决中(29 W (pat)14/21),未支持法拉利公司的无效申请,认为其有关涉案商标注册为“恶意”的主张不成立。
法拉利公司20世纪50年代将“Testa Rossa”品牌用于其前置发动机赛车,于1984年至1996年生产了一系列“Testarossa”车,总产量超过7000辆。本案涉案商标的申请人是某玩具及模型车行业公司董事会成员,在该行业活跃了近50年,与汽车制造商之间因模型车引发的商标争议不断。申请人在欧盟知识产权局对法拉利“Testarossa”商标提起了多项不使用撤销申请,其中两个商标被撤,相关上诉正在审理中(T-1103/23及T-1104/23号)。此外,双方还就对方的“Testarossa”和“Testa Rossa”商标提起了多起行政程序。
2015年,申请人申请注册德国商标“Testa Rossa”,涵盖第7、8、12、18、21和28类的多种商品。法拉利公司以恶意为由提起“无效”,被德国专利与商标局驳回。法拉利公司随后向德国专利法院上诉。
德国专利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法拉利公司的上诉。法院指出,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是 :有确凿证据表明商标权利人申请注册不是为了公平竞争,而是为了以违反诚实商业惯例的方式损害第三方利益,或为了获取不符合商标基本功能的其他权利。
德国专利法院认为 :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申请该商标是为了投机,比如注了不用,或滥用权利攻击他人 ;申请人在德国和欧盟申请了多种类别的“Testa Rossa”商标,也不足以得出申请人有意阻碍法拉利使用其“Testarossa”商标 ;申请人对法拉利“Testarossa”商标提起不使用撤销,也不表明申请人具有恶意;虽然申请人本人并未使用“TestaRossa”商标,但已将其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而且由于与法拉利存在法律争议,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推迟使用该商标。此外,申请人也没有对第三方行使其商标权。
法院还认为,如果仅仅从标志的声誉中获利,法院认为并不足以构成恶意,即使法拉利可以证明“Testarossa”在“汽车及其零部件”类别上的真实使用,也不能左右案件的定性,因为这属于相对驳回理由的范畴,而非绝对驳回理由。法院认为,仅仅知道第三方在使用某一商标,不足以认定申请人具有恶意。即使争议商标可能侵犯法拉利具有声誉的商标权,这属于相对驳回理由的范畴,并不能作为认定恶意申请的依据。证据也没有表明申请人有将该商标用于指示商品商业来源以外目的的意图。即使申请人可能想要从“Testarossa”商标的声誉中获利,但这并不构成不当使用。
从本案的判决看,德国专利法院似乎更偏重从“阻碍”他人使用的角度解读恶意,对于“不正当使用”采用了更严格的判断标准。
本文由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