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箱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法院: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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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7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一批涉外、涉港澳台典型案例。其中,德国某医药公司与上海某保健品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
  
        该案中,德国某医药公司在第5类药品等商品或服务上取得了“Merck”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发现,上海某保健品公司在展销会上销售了一款使用“MERCK”标识的兽药,且在员工邮箱使用了“@merck.com”形式的邮箱后缀,在网址中使用“merck”标识。德国某医药公司主张,上海某保健品公司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10万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知其与其关联公司无权在中国区域内使用“Merck”标识,仍销售涉案药品,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merck”作为其电子邮箱和网站联系方式的核心识别部位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赵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