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品牌是认知,商标是权利。
本案基本事实:何某与陆某是夫妻, 2007年在中国成立奥X公司,2011年在中国申请了商标 “纽瑞優”等,2014年8月在澳大利亚注册珊某公司,在新西兰注册了“Neurio Limted”公司。几家公司相互配合,2015年,研发纽瑞优乳铁蛋白调制乳粉,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委托代工厂生产,出口到中国销售。中国的销售主体为奥X公司。奥X公司随后又注册四件“纽瑞优”商标。销售时,产品说明和宣传都强调Neurio (纽瑞优)品牌源于澳洲和新西兰。
此时,由于几家公司都是何某与陆某的,没有任何纠纷。然后转折点来了。
2018年6月,澳洲上市公司JAT公司收购了珊某公司51%的股份,但珊某公司依然由最初的股东何某和陆某继续经营。2022年6月,珊某公司在澳大利亚的经销商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了JAT公司;2022年10月,珊某公司董事会进行了变更,何某和陆某退出了珊某公司的董事会,不再负责该公司经营,但何某和陆某仍间接持股珊妮娅公司。
到这里,品牌和商标产生了矛盾。在中国,“纽瑞优”商标权归属于奥X公司。但奥X公司卖的是珊某公司的产品,宣称Neurio (纽瑞优)品牌源于澳洲和新西兰。
这时倒霉鬼出现了。贝某公司从海外购买珊某公司的“纽瑞优”品牌正品,在中国销售。也就是说贝某公司和奥X公司卖同样的产品。
奥X公司向法院起诉贝某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贝某公司在进口和销售案涉被控侵权产品中,在报关单上使用了“Neurio纽瑞优”标识,其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的案涉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了“Neurio”标识,其经营的淘宝网店的被控侵权产品购买页面的商品名称使用了“纽瑞优”标识,展示的产品图片上亦突出使用了“Neurio”标识。对于上述被控侵权行为,首先,从商品类别上看,案涉被控侵权产品系乳铁蛋白调制乳粉,英文名称含有“MilkPowder”字样,即“奶粉”,从其原料成分来看,应属于奶粉类产品。同时,因被控侵权产品分为婴幼儿版奶粉与中老年成人版奶粉,本院认为,婴幼儿版奶粉与第25797592号、第25792637号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婴儿奶粉”在产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均相同,构成相同商品;中老年成人版奶粉与第25797592号、第25792637号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婴儿奶粉”在产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似,构成相似商品。婴幼儿版奶粉与中老年成人版奶粉均与第61114540号、第61116472号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奶粉”在产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均相同,构成相同商品。其次,被控侵权产品及网络销售页面上使用的“Neurio”标识与奥某公司的第61116472号“Neurio”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与第25792637号“Neurio”构成近似;网络销售页面上使用的“纽瑞优”标识与奥某公司的第25797592号、第6114540号注册商标“纽瑞优”构成相同。因此,贝某公司的上述被控侵权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也就是说,由于商标权利是有地域性的,虽然贝某公司卖的是海外的“正品”,但这个正品的生产商在中国并没有商标权,因此,在中国的这种销售构成侵权。
那么奥某公司也销售的是同样正品构成侵权吗?谁会跟自己打侵权官司呀?
这个案例就充分说明,商标归商标,有地域性,品牌归品牌,跨界全都认。品牌是一种被教育的认知,可以是中国的也可以是澳洲的,而商标是界限分明的权利,是谁的就是谁的。
品牌和商标不是一回事。做品牌忽略了商标,就可能出状况。不管是生产还是销售,都要把商标权利归属搞清楚再行动。所以,做品牌咨询靠谱的商标专业人士是基本操作。(张月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