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数字检察能带来哪些改变?
〖2025/7/22 7:58:39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近年来,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时有发生。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将知识产权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严重背离了知识产权的设权目标。检察机关的介入是解决恶意诉讼的有效方式之一,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发布了《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并且在《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提出要“健全数字检察制度体系,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质效”。以数字检察赋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是促进检察监督工作提质增效、推动检察能力和检察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任务。这种监督方式集中体现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应用,可以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发现难、移送难、认定难、监管难等问题。
遵循基本逻辑
数字检察赋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利用检察大数据和算法监督模型,通过数据碰撞和分析,智能化输出案件线索的监督方式。这种新型监督方式遵循“理解监督业务—建设数据库—制作大模型—输出案件线索—人工研判识别”这一基本逻辑。
第一,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办案经验,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业务进行分类分级,理解监督业务的个案特征并进行归纳;第二,检察人员需要根据监督业务的类型,整合检察数据,如司法裁判文书、行政处罚书等,进行检察数据库建设工作;第三,检察院需要进行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建模工作,根据数据特征选择适合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以便后续将模型应用到监督实践中;第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利用算法模型进行大数据挖掘、大数据碰撞工作,提取办案线索;第五,检察机关对模型所得出的结论进行人工研判和识别,并融合“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进行综合履职。
面临现实困境
检察大数据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中起到基础性作用。然而,当前检察数据库建设面临着数据量小、数据来源单一和数据结构混乱的困境。从数据量上看,目前监督实践所需要的检察大数据大多是经由控申平台得到的被动式数据,数据量难以支撑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同时,大多数案件的数据信息尚未被激活,不能运用到大数据分析中。从数据来源上看,各地检察机关大多未与其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建立有效的数据共享渠道,难以实现数据互通。从数据结构上看,目前大多数的检察数据都是非结构化和半结构化数据,不能直接用于建模和决策。
此外,数字检察赋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的实现需要通过科学的、成熟的算法模型进行驱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一个统称,在实践中具有多种具体的表现形式。以专利权为例,恶意诉讼主要包括“虚构专利许可协议”“伪造权利基础文件”“恶意申请临时禁令”“IPO专利恶意诉讼”等诸多形态。然而,当前主流的大数据监督模型比较宏观,没有细化出具体的业务领域。
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利用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新形态,集中表现为对检察数据的归集、挖掘、碰撞和分析。当前有关数字检察赋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的实践总体仍停留在“信息化监督”和“数据化监督”的层面,以“算法化监督”进行鉴定工作的相对较少。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既懂法律又能利用大数据技术、复杂软件进行建模的人才缺乏。因此,当前数字检察赋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的主要矛盾之一就是日益增长的数字检察需求和不充沛的数字检察复合型人才储备之间的矛盾。
提升监督质效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推动数据库建设、模型库构建以及专业化人才培养等方面,进一步提升新时代知识产权法律监督质效。
首先,完善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监督数据库建设。应明确该数据库所需要的各种数据类型,并按照特定类别、流程、规则和标签进行收集、清洗和储存。根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的实务需求,可以将所需的数据分为法律文书数据(如裁判文书、行政裁决书)、知识产权权利信息数据(如区域专利数据库、公开的专利文件、商标注册信息、著作权登记信息)、市场数据(如企业数据、商业数据、经营数据、证券数据、金融数据)和其他关联性数据(如维权数据、行业监管数据、媒体数据、舆论数据和研究数据)。在制度和政策协调层面,应及时建立数据互通机制,连通政法系统、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之间“数据孤岛”、打破“数据壁垒”,唤醒“沉睡的数据”,建设横纵连通的数据流动机制。当然,对于层级较低的检察院来说,应尽量先盘活内部数据后再考虑配合高层级政法系统拓展数据来源。
其次,推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库建构。在实务中推进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根据实际办案经验,总结案件的类型和特征,并通过数据化和算法化的方式实现类案监督。笔者认为,应构建至少包含三个层次的模型体系。一级板块的设立标准是监督对象的业务领域,即知识产权的类型,如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二级板块的设立标准是“恶意”的类型,包括“缺乏实体权利型”“实体权利瑕疵型”“虚构事实型”“滥用诉权等程序性权利型”“恶意竞争型”五大板块。三级板块的设立标准是二级板块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此以商标权恶意诉讼的模型体系为例进行说明:如“缺乏实体权利型”的恶意诉讼可以体现为“恶意抢注诉讼”,即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然后对其提起诉讼谋取利益;“实体权利瑕疵型”恶意诉讼可以体现为“将通用名称或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并提起诉讼”;“滥用程序性权利”的恶意诉讼可以表现为“滥用保全措施”的恶意诉讼;“恶意竞争型”的恶意诉讼可以表现为“打击型”的恶意诉讼等等。
最后,注重培养大数据法律监督专业化人才。数字检察赋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需要两种复合型人才:第一种是“建模师”,“建模师”既要懂得建模的算法原理,还要懂得法律语言,确保能实现法律语言和计算机语言的互相转化,同时还必须具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的实务经验,以保证监督模型业务要素化的专业性和信效度;第二种是“数字检察官”,即既能够理解和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又能利用各种模型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进行数字化监督的人才。从短期来看,为了推进数字检察进程,可以采取“权宜之计”,建立检察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对”的工作机制,在短期内化解专业壁垒问题。此外,可以发布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实务操作指引,通过讲座或会议等方式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基本原理、模型功能和使用方式向检察人员介绍。从长期来看,培养“数字+知识产权”的复合型检察人才是治本之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黄玉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庞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张芷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