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品与假货混卖?如何处理此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
〖2025/7/9 8:59:42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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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知产刑案何国铭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真假混卖,在一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确实是一个辩护要点。现在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并非一概出售假货,反而采用更为隐秘的手段,在发货时,一时发真货,一时发仿冒品。然而,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当打假公司收到假货后,一个举报就刑事立案。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很多当事人辩解办案人员统计的金额与事实不符,认为其不只是出售假货,而且有卖真货,存在真假混销之情况,故需剔除真货的销售额。
可以看到,在此类真假混销的案件中,确实存在重大的辩护空间,有些从轻处理,获得缓刑判决,有些基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获得了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处理,此类型案件我们团队之前也处理过好多起。但是,此类案件有一个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即当事人确实是存在真假混卖的情况,并且有相应的证据、线索,否则单谈有出售正品,犹如幽灵抗辩。例如说,在公安机关在现场所扣押的商品当中,有部分商品确实经过检验,发现是正品,或者当事人出示了其向该品牌的销售商,或者厂家购买该商品的转账记录,或者发票,至少能证明出售正品的真实性。
关于假货之数额该怎么计算,有些当事人假货卖得低一些,正品卖得高一些,在价格上有差异,甚至有些当事人在发货时,自己会作一些备注。在分别统计正品与假货的销售金额时就比较方便。相反,真货假货价格一样,有没有其他痕迹来区别假货与正品,此时,对案件该如何处理,办案人员也陷入两难的境地,有一些案件认为当事人没有合理理由,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有一些案件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推定已出售的均为正品,对已销售商品之金额不再计算,对未出售的假货,则以犯罪未遂认定,此时则需判断未销售假货的金额是否达到入罪的标准,或者处于哪一档的法定刑。
在真假混卖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较为特殊,如果律师辩护有效,也能取得不错的处理结果的。如以不起诉处理的。当事人从境外购买了一些走私过来的正品化妆品(三四手走私),同时,其又购入部分假冒产品,两种产品混合出售,最后因为没法分别计算出正品与仿冒品的销售额,又考虑到正品的购入量较大,意味着正品的销售额是较大的。所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又如以判决适用缓刑结尾的,当事人是某品牌珠宝的代理商,一方面从正规渠道进货,另一方面,私底下从这个品牌珠宝商的代工厂进货,对正品与假货都是混合出售,同样由于无法计算出正品与假货的具体数额,故对销售金额就不再计算了,同时,考虑到办案人员从其仓库内查获较多的假冒珠宝,金额共计500多万,最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未遂认定,适用缓刑。
再如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终结的。当事人出售汽车零配件,既有卖真货,也有卖假货,办案人员尽管是查货了账本,也扣押了手机,调取了转账流水,但是,无法推定假货与真货的数额。另一方面,对于在现场所扣押的仿冒汽车零配件,如果以已销售商品之均价为单价,进而计算货值的,也远未有达到十五万元,达不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之犯罪未遂的入罪金额标准,故办案机关最后以未达到入罪标准为由,对当事人作撤销案件处理。
这类案件因其特殊性而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但关于具体辩护方案之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何国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