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小吃名称保护探析⸺以“龙抄手”小吃名称不正当竞争案为视角

〖2025/7/9 8:57:27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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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摘  要:中华老字号小吃因其历史传承和独特工艺,往往成为地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小吃名称是否已泛化为通用名称,成为社会公共财产,引发了法律争议。本文通过分析“龙抄手”案,提出小吃名称的显著性、历史传承的确定性、当前的知名度以及是否符合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是判断其是否受保护的关键因素。同时,考虑到中华老字号小吃名称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认定其为通用名称应遵循审慎原则,且公开的制作工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

        关键词:中华老字号  小吃名称保护  不正当竞争  通用名称  知识产权

        中华老字号是在历史长河中沉淀深厚底蕴、彰显鲜明文化特色、秉持独特工艺技术、具备精良设计制造水准、提供优质产品服务、拥有高效营销渠道,并获得社会广泛认可的品牌,涵盖字号、商标等多种形式。截至2024年5月,我国有中华老字号1455家。这些中华老字号平均“年龄”约140岁,其中有701家创立至今超过100年  [1]。根据2020年10月19日企查查发布的  《2020企查查中华老字号商标大数据报告》,我国当时共有1128家中华老字号。从行业分类来看,食品加工行业的中华老字号高达463家,餐饮住宿行业的中华老字号也有212家。也就是说,与  “吃”相关的中华老字号占比59.8%[2]。而众多中华老字号小吃在历史传承中,因为其良好品质和独特味道,最终成为具有独特制作技艺的地方名小吃的代表。在此情况下,小吃的名称仍然是某个主体的专用权利,还是已经泛化为通用名称后沦为社会的公共财产?本文将结合“龙抄手”小吃名称不正当竞争案,对小吃名称的保护进行探析。

        一、“龙抄手”小吃名称不正当竞争案的基本情况

        “龙抄手”是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公司(下称成都饮食公司)旗下经营“抄手”的门店“龙抄手店”的名称,也是“龙抄手店”的特色商品名称,迄今已经有70余年的历史。“龙抄手”商品在1997年被中国烹饪协会评为“中华名小吃”;2010年被成都市人民政府评为“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2002年被中国质量认证标准协会认定为“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质量信得过好产品”。“龙抄手店”先后获评“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等诸多荣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成都饮食公司在一次展会中发现,江苏某食品公司出品的“抄手”商品包装突出使用了“龙抄手”的标识,遂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龙抄手”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3)苏民终1108号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中华老字号小吃名称保护的争议及分析

        庭审中,被告提出“龙抄手”已经被书籍、网络报道等资料明确界定为是与“三大炮”“糖油果子”“甜水面”等并列的成都地方小吃,甚  至原告自己提供的荣誉也介绍“龙抄手”是成都小吃名称。同时,“龙抄手”的制作技艺也在网络上广泛公开,即“龙抄手”已经属于蕴含特定制作工艺的一个地方小吃的通用名称,不专属于任何主体。由此引发一个问题:老字号小吃名称成为特定商品名称后是否等于该名称属于通用名称,进而进入公共领域,不再专属于特定主体?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如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小吃名称本身的显著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如果标识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则不能获得保护。因此,小吃名称如果要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应当具备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而具体到“龙抄手”的名称,其采用的是特定文字与食品名称结合的方式,符合食品、小吃餐饮行业品牌命名惯例。“龙抄手”  整体并非固有的汉语词汇,且经过成都饮食公司的长期使用,其显著性逐步增强。这类小吃名称具有天然的显著性,与“糖油果子”“北京烤鸭”“糖葫芦”等仅表示商品特性的小吃名称不同,不能因为被称为小吃名称就默认不具有显著性。需要说明的是,中华老字号的申请一般需要拥有和字号一致的注册商标,但是中华老字号评定的对象是企业,并非特定的商品,因此存在个别标识在服务领域具有显著性,而在商品上不具有显著性的可能。因此,对于中华老字号企业出品的同名代表性商品是否具有显著性,仍然是一个需要具体考量的问题。  

        (二)小吃名称历史传承的确定性  

        部分名称具有显著性的小吃,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吃制作技艺的传承及归属已经无法准确确定或存在争议。例如我们熟知的“东坡肉”,仅从名称的角度,本身具有显著性,但是由于历史过于久远,且制作技艺的传承关系并不明确,因此不能再归属于某一特定的主体。而在“龙抄手”  的案件中,“龙抄手”创始于20世纪40年代左右,当时春熙路“浓花茶社”的张光武等几位伙计合资开设经营“抄手”的门店,在解放后的公私合营中合营入成都饮食公司前身。门店  、1941年开设于成都的悦来场,20世纪50年代初迁往新集场,60年代后又迁至春熙路南段。成都饮食公司制作“龙抄手”的员工也曾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称号。因此,“龙抄手”无论是权属还是技艺的传承都具有清晰的脉络且不存在争议。事实上,根据商务部2006年公布的《“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以及  《“中华老字号”申报书》模板等文件可以看出,  中华老字号的评定条件本身就包括了老字号的传承需要清晰且无争议。  

        (三)小吃名称目前的知名度  

        对于中华老字号小吃名称,我们不仅应该考虑其历史的知名度,还要考量其在侵权行为发生时的知名度情况。因为老字号过去的知名度不等于现在的知名度,事实上,有众多的老字号因为经营不善,逐渐销声匿迹。本案中,“龙抄手”  始终保持了较高的知名度,获得了众多荣誉,并且具有较大的销售规模,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认定“龙抄手”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四)小吃名称是否符合通用名称认定的法定标准  

        很多中华老字号小吃名称因为广受群众喜欢,已经和其他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小吃名称,例如“冰糖葫芦”“糖油果子”等,共同被作为        当地小吃的代表。但是某个商品标识被称为当地小吃名称不等于该商业标识就是通用名称,  如果一个商品在某个地方具有悠久的历史并广受群众喜欢,就会被称为当地特色小吃,即某个商品名称被称为地方小吃名称并非是其已经泛化为通用名称,而是因为其被群众喜欢和认可。正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龙抄手”案二审判决中的认定,“虽然有关于‘龙抄手’为小吃名称的表述,但不能由此得出‘龙抄手’系通用名称的结论。目前存在的一些知名小吃名称如‘狗不理’包子等,亦在特定商品上注册了商标。因此,‘龙抄手’虽系商品名称,但不能直接得出亦系商品通用名称的结论”。而对于中华老字号小吃名称是否已经泛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笔者认为,中华老字号小吃名称本身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甚至可能涉及企业的生死存亡,认定其淡化为通用名称需要本着审慎的原则,按照法律对于通用名称认定的标准,严格审查相关证据。关于通用名称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属于商品通用名称,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单位或个人编撰的地方小吃书籍中会将中华老字号小吃名称作为蕴含特定制作技艺的商品名称进行使用,考虑到这类书籍普遍关注的是地方风土人情和食物风味方面的问题,并非小吃历史渊源的考证,一般不会对小吃的历史进行严格考证,因此,此类书籍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规定的专业工具书及辞典等书籍。另外,对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认定,也需要谨慎。对于有明确传承关系的老字号小吃,事关相关经营者的重大商业利益以及老字号小吃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技艺的传承,笔者认为,只要没有达到几乎所有公众都认为商品属于通用名称的程度,就不能将具有明确历史传承且持续经营的特定主体商业标识认定为通用名称,否则就是以侵权之行为消灭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老字号技艺的传承和发展的角度,清晰的权属也是老字号可以更好传承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具体到“龙抄手”的案件,在成都,确实有一些未经授权的经营者直接将自己经营的“抄手”  商品称为“龙抄手”,但是对于“抄手”商品,成都更多的经营者是将“干拌抄手”“红油抄手”  等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冠以自己的品牌,例如“刘抄手”“李抄手”等,“龙抄手”并未成为公众普遍认可的商品通用名称。  

        (五)公开的特定制作工艺不能作为小吃名称无法获得保护的理由  

        在其他中华老字号小吃维权的案件中,有部分被告提出,中华老字号小吃的制作技艺已经被网络广泛公开和传播,因此,只要按照该特定制作工艺制作的商品就有权正当使用该小吃名称。但是老字号小吃的基本制作工艺公开且社会公众可以自行实施不构成侵权,不等于该商品的商业标识就是社会共有的。实际上,在网络上随意进行搜索,都可以搜索到可口可乐、茅台酒等任何商品的基本制作工艺,社会公众之所以可以自由实施这些工艺,是因为这些工艺本身不属于专利技术,同时在基本工艺之外还有大量的技术诀窍等商业秘密,这些并不影响“可口可乐”“茅台”作为特定主体的商业标识受到保护。

        三、中华老字号小吃名称保护的建议

        基于前述的分析,笔者认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如下方面进一步做好小吃名称的保护工作  :  

        (一)构建更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因为中华老字号认定的对象是企业,并非商品,因此有部分中华老字号一开始申请的是服务商标,并未在其同名特色小吃商品上申请商标。  建议企业首先完善商标的布局,而针对小吃的制作技艺,建议通过将制作工艺文本化并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方式,寻求商业秘密的保护。  

        (二)厘清商品名称和商业标识的基本概念并规范使用行为

        虽然如前文所述,商品名称不等于商品通用名称,但是如果长期将中华老字号小吃名称作为商品名称进行使用,例如在商品包装背面的商品名称处使用,则可能会淡化商业标识的显著性。  因此,老字号企业应该首先明确中华老字号小吃名称本质是一个商业标识,而非商品名称,在使用小吃名称时,要尽可能采用特定主体书写小吃名称,或标注“®”“TM”标识。  

        (三)主动制作和发布体现小吃渊源和归属的信息,占领信息渠道  

        对于已经存在一定淡化风险的中华老字号小吃名称,老字号企业需要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制作和发布小吃渊源和归属的信息,厘清相关公众的认知。例如主动编辑百度百科等词条,通过抖音、小红书、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传播渠道,积极传播相关信息。另外,也可以积极与相关权威书籍的编撰单位或作者进行沟通,以全面展示老字号的历史渊源及归属情况。  

        (四)对于他人的不规范使用行为,及时提出异议或维权

        针对他人在网络或线下的不规范使用或介绍中华老字号小吃名称的情况,要及时提出异议,要求其删除或纠正。对于营利性的侵权行为,要坚决采取发函警告、行政投诉及民事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防止名称淡化,形成维权的良性循环。(冯建坤)

        参考文献:

        [1]  潘洁,谢希瑶.新华鲜报|平均"年龄"约140岁!中华老  字号历久弥新[EB/OL].  (2024-05-11)[2025-02-18].  https://  baijiahao.baidu.com/s?id=1798743581403937037&wfr=spide  r&for=pc.

        [2]  李薇佳.企查查发布中华老字号数据:美食占比六成,  已孕育60家上市公司[EB/OL].(2020-10-19)[2025-02-18].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0955021641846011&wf  r=spider&for=pc.

        作者单位: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