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自家商品时不可侵犯他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以信阳市茶叶协会诉厦门倾某香贸易有限公司案为例

〖2025/7/7 8:33:58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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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摘  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避免产品同质化、击败对手的法宝。为确保依法合规,企业在设置关键词搜索、网页链接标题、宣传页面时,不要“搭便车”,不要攀他人知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高枝,否则会构成商标侵权,被追究侵权责任,如本文引用的厦门倾某香贸易有限公司因侵权而败诉案例。企业严格自律,合规经营,才能行稳致远、发展壮大。如果依靠“傍名牌”来误导消费者,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赢利,最终必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败北。

        关键词: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  侵权  商品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避免产品同质化、击败对手的法宝。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消费者可以一目了然地辨别特定商品的来源。是否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关键,在于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具有该商标所标识的特定品质。不法分子在不具有特定品质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时,该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本文以信阳市茶叶协会(下称信阳茶协)诉厦门倾某香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倾某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对商家介绍自家商品时侵犯他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情简介

        1991年1月1日  ,  信阳茶协由信阳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性质为社会团体。2003年3月14日,  “信阳毛尖”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3047772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即茶和茶叶代用品。信阳茶协为该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权有效期限为10年,即从2003年3月14日至2013年3月13日。到期续展后,该商标有效期延长了10年,即2023年3月13日到期(截至目前,其延长至2033年3月13日)。

        2020年7月,信阳茶协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授权某机构委托代理人刘某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为了固定证据,刘某登录北京某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某东公司)“*d.com”  网站,随后浏览该网站部分网页,购买相关商品,并对全程进行公证。同年7月21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了前述过程。

        该《公证书》显示的部分内容如下  :  在某东公司“*d.com”网站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柒某润茶叶官方旗舰店”,在搜索结果中可见该网络店铺。该店铺有三款商品的标题含有“信阳”字样。其标题分别为“信阳原产”“毛尖信阳”“绿茶毛尖信阳茶叶”。其中有一款产品名称为“柒某润茶叶绿茶毛尖信阳原产云雾茶2020新茶散茶罐装100g”。代理人刘某点击进入产品详情页面,发现该商品价格为人民币36元,好评超过4500条。代理人刘某支出36元购买了该款茶叶。进入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页面,可以看到倾某香公司为“柒某润茶叶官方旗舰店”的实际经营主体。(胡俊才)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40320号民事判决书.  

        [2]  姬晓蕾,姜叶萌.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与某海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不是所有小黄鱼都能叫"舟山小黄鱼"  法院:不符合条件未获得允许  无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EB/OL].[2025-02-13].https://www.  pkulaw.com/pfnl/08df102e7c10f206a8bbd95de5de1ff2f1dcc494ff492822bdfb.html.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该《公证书》也载明了代理人刘某收到茶叶以及拍照封存的过程。观察产品附带的图片可以获悉,该产品包装分内外两层:外包装为罐装,内部为袋装。产品品名与产地分别为:绿茶,福建泉州市  (  分装  )。委托方及地址分别为:厦门倾某香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某路某号某室。分装商及地址分别为:福建省安溪县如某产厂  (  分装  ),福建省安溪县某乡某村。

        2021年,信阳茶协把倾某香公司及某东公司推上被告席。其诉求有三点:1.  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倾某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宣传侵权商品行为,侵害的客体均为信阳茶协第3047772号注册商标;2.  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倾某香公司赔偿人民币5万元(含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付至信阳茶协指定账户;3.  请求法院判令倾某香公司承担诉讼费。

        倾某香公司发表了答辩意见,主要观点是:1.  信阳茶协的商标由图案、汉字、字母3个要素构成。无论是倾某香公司的店铺页面介绍,还是倾某香商品销售标题,以及倾某香公司的商品名称和包装,都没有使用信阳茶协的商标,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2.  倾某香公司网店共卖出66份茶叶,在收到传票当天,就把案涉茶叶下架了,销售总金额仅为2364  元。3.  信阳茶协同时起诉了很多家公司,构成以谋利为目的批量起诉行为。4.  信阳茶协没有证据证明其产生了经济损失,其支出的一切费用与倾某香公司没有关系。综上所述,请法庭驳回信阳茶协的诉求。

        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信阳茶协同意涉案产品已经下架的说法,撤销了对某东公司的起诉,只保留倾某香公司一个被告。

        一审法院判决后,无人上诉。该判决书已生效,其主要内容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之内,倾某香公司赔偿信阳茶协15000元,其中经济损失10000元,合理支出5000元;驳回信阳茶协的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信阳茶协和倾某香公司分别负担368元、157元。[1]

        二、法律分析

        第一,“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权利人为信阳茶协。《信阳毛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  试行)》(下称《管理规则》)由其制定。

        2020年7月27日,信阳茶协派人前往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注册证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书》文号为  (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1116号。

        2020年9月18日,信阳茶协再次派人来到该公证处,公证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信阳毛尖茶》(  编号GB/T22737-2008)(下称《国标信阳毛尖茶》)、信阳茶协制定的《管理规则》及相关荣誉证书的打印件与原49件内容相符。《公证书》文号为  (2020)  京海诚内经证字第11211号。

        第11211号《公证书》显示,《国标信阳毛尖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信阳毛尖茶的相关内容,具体内容相当宽泛,包括但不限于该茶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等。

        该《公证书》同时显示,《管理规则》明确规定对“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及申请程序等内容。该《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使用“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范围,仅限于信阳市和固始县(河南省直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第九条规定,如果打算申请使用“信阳毛尖”证明商标,当事人应向信阳茶协递交申请书,并提交县、乡、村出具的关于其产品产地和数量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向信阳茶协授权委托的县区主管部门  (  茶办  )  递交和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二条规定了符合“信阳毛尖”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主体应办理的具体事项,如双方签订《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等。此外,《管理规则》还规定了“信阳毛尖”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11211号《公证书》还显示,“信阳毛尖”获得多项殊荣,如2019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价值十强证书。在2019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价值评估中,该品牌价值为人民币65亿余元。不难看出,“信阳毛尖”是名副其实的全国十大名茶之一。

        第二,倾某香公司并非证明商标“信阳毛尖”的被许可人,且销售的产品也不产于信阳毛尖茶保护基地,故其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如果当事人的商品具有信阳毛尖茶的特定品质,当事人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时,该商标的注册人即信阳茶协应该同意;如果当事人的商品确实是在信阳市及固始县(河南省直管县)内出产的,即使当事人没有向信阳茶协提出申请,也有权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的地名,信阳茶协不能剥夺其权利。

        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为茶叶,落入第3047772号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商品范围。该注册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是“信阳”二字,而地域范围恰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的核心要素。倾某香公司在商品网页标题名称中采用“信阳”“毛尖”等字样,显然与其商品上载明的“产地:福建泉州市  (  分装  )  ”不一致。

        本案中,倾某香公司不能证明其销售的茶叶来自信阳市及固始县(河南省直管县),也不能证明其销售的茶叶具有正宗信阳毛尖茶的品质,且其标注的产品质量标准GB/T14456.3异于《国标信阳毛尖茶》(编号GB/T22737-2008)。同时,倾某香公司不能证明信阳茶协许可其使用涉案商标。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销售环境下,因为倾某香公司在店铺商品标题上使用“信阳”“毛尖”字样,所以一般购买者在检索关键词“信阳毛尖”时,会看到倾某香公司的商品。“信阳”二字确已发挥了证明商标的作用,使普通购买者对倾某香公司销售的绿茶产生误解,以为其就是正宗的信阳毛尖茶。因此,倾某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信阳茶协有权禁止并追责。

        第三,倾某香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包括:一是信阳茶协主张的经济损失。信阳茶协未能证明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没能证明倾某香公司侵权获利情况,所以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信阳毛尖”的知名度,以及倾某香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为10000元。二是信阳茶协主张的合理开支。信阳茶协未提交相关票据,但法院考虑到信阳茶协已聘请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并提交了公证书,其必然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所以法院全额支持其合理开支5000元的诉求。

        三、启示

        较为知名的类似案例还有“舟山小黄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案、“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案等。“舟山小黄鱼”案原告为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  ,  被告为某海鲜超市。“西湖龙井”案原告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被告为上海某茶叶公司。审理上述两案的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一致的:在不符合条件且没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行为人不能染指他人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两案的被告的商品不来源于指定生产区域、不具备特定品质,而通过擅自使用原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渔利。该行为被判决书明令禁止。这有效保护了涉案商标的商誉,也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恶性竞争。[2]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更有特殊性,更有区分度:它既直接指向特定的产品,又代表该产品的特殊自然环境,具有丰富的地域内涵,凝聚了该产品的文化传统、生产方式等,是当地人民群众长期智慧的结晶。它标明了商品产地、质量和品质等诸多元素,使该商品独具特色,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消费者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实现放心购买的目的。

        希望广大商家在采用设置网页链接标题等手段宣传自己产品时,切实做到依法合规,避让权利人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能故意攀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声誉,误导消费者。遗憾的是,个别企业打他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歪主意,以假乱真,鱼目混珠,结果只能作茧自缚。

        企业只有诚信经营,才能做大做强。如果靠“傍名牌”等歪门邪道来误导消费者,靠“捞偏门”占领市场,最终必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败北。同时,由于当前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不断演变、花样层出不穷,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也应当不断创新,使法网更细密,使法律之剑更锋利,坚决防控打击那些投机取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