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法务微窗】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明确仿冒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充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2025/7/3 8:12:38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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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基本案情
某销售公司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依法享有“CORONA”商标及“CORONA EXTRA”图文商标在中国境内的使用权。经过某销售公司不断的宣传和使用,上述商标成为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商标标识,科罗娜啤酒也成为大众广泛知晓的知名商品。
某日用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型沐浴露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似的整体标识。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英文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
相比,均为英文字母组合,长度相近,且均使用了相同类型的艺术字体,两者在视觉上构成近似。此外,整个标贴在颜色搭配上使用了与某销售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蓝色、白色及金色,上半部分为白底蓝字及金色皇冠和动物,下半部分为蓝底白字及圆形图案,从整体布局上被控侵权标识与“CORONA EXTRA”图文商标构成近似。
故某销售公司认为某日用品公司的行为构成摹仿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侵害了某销售公司的注册商标权,请求某日用品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某销售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经营和宣传推广情况、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涉案商标在某日用品公司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之时已构成驰名商标。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别上不相同,但被控侵权产品的颜色、状态与外包装相结合后,整体视觉效果与瓶装啤酒相近似,再结合瓶贴上的艺术字体,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被控侵权产品是科罗娜品牌的瓶装啤酒的误认,减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具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主观意图。某日用品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故判决某日用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某销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日用品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品牌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比普通商标更高的知名度,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非“全类保护”,而是采用适度的跨类保护。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审理该类案件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本案明确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的考察规则,即考虑被诉侵权人是否具有引导公众混淆和误认等不正当的主观意图,即使销售渠道不同,若构成全面仿冒,仍然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本案体现了当前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对恶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本案的成功处理,对于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全面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利益具有示范性作用,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