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商标侵权中的“向前推三年”规则

〖2025/7/2 8:10:4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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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张莹律师公众号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权利人何时起诉、是否怠于维权、侵权行为是否持续,这些因素都会直接影响法院对诉讼时效以及损害赔偿期间的认定。“向前推三年”规则是司法解释为平衡权利保护与程序稳定性所设置的典型制度安排。

        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已被修改)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注册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人民法院应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赔偿计算自起诉之日前向前推算两年。”

        裁判观点:

        1.  坚持严格适用“向前推算三年”规则

        (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号“港中旅国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坚持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则。法院认为:
即使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持续,若权利人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赔偿计算期间应限定为起诉日向前推算二年。

        2.权利人不得以“等待工商处理结果”为由延迟起诉

        (2016)闽民终1495号“雀友”商标侵权案中,法院充分表达了对起诉时间与权利人知晓侵权时间之间衔接点的严格要求。
法院查明,松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协助工商执法检查时,已明确知晓侵权事实并出具鉴定结论。但其至2015年12月才向侵权方寄出律师函主张权利,时间已超出两年法定时效。法院认为:
权利人不得以“等待工商最终处理结果”为由延迟起诉,亦不能否认其对侵权行为的知情。
权利人如在知情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且无法证明侵权行为持续,其诉讼请求将不被法院支持。

        3.  无证据证明怠于行使权利的,赔偿期间与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一致

        (2017)浙民终430号“华润”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认为权利人未怠于行使权利,且被告未能证明原告早已知晓侵权行为,因此认定赔偿期间应自侵权开始至起诉之日,跨度长达六年。该案说明:

        在持续侵权情形下,若未证明权利人早知侵权且无作为,不应当然适用“推算三年”的限制;

        过度限制赔偿范围,可能纵容侵权人长期获益而逃避赔偿义务。

        4.  诉讼时效中断的,赔偿期间与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一致

        (2021)浙民终294号“惠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认为,若权利人先行通过商标确权行政程序等方式行使权利,则会                        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中赔偿计算期间被认定为2012年12月至2020年4月,长达7.3年。

        该案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发起商标确权行政程序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进行了明确。

        该案与前述“雀友”商标侵权案的区别在于,“雀友”案中原告参与了行政处罚程序,但该程序的结果并非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前提。

        而“惠氏”案中,被告亦曾经享有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因此,“惠氏”案中原告只能在被告商标确权行政程序结果生效后方可提起民事诉讼。

        笔者归纳:

        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损害赔偿期间原则上只能追溯三年;

        无法认定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赔偿期间可覆盖整个持续侵权期间;

        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应认定起诉未超过时效,赔偿期间不受“向前推三年”限制。

        思考:

        1.如果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已满三年,且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而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损害赔偿期间该如何计算?

        2.如果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已满三年,且侵权行为在起诉时已经停止,而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损害赔偿期间该如何计算?

        3.在“应知”的认定上,互联网的普及是否会缩短权利人应当知道被侵权的合理时间?(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