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泡泡玛特”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流?法院:侵犯商标权
〖2025/6/20 8:33:17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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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界面新闻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6月19日,据“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消息,北京朝阳法院日前审结一起通过网站竞价排名广告服务将他人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引流的侵犯商标权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
知名潮流玩具企业某文创公司是“泡泡玛特”“Molly”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包括第28类玩具、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等以及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自动售货机租赁等。该公司发现在某搜索引擎搜索“泡泡玛特”“molly”时,搜索结果的第一条竟是某科技公司在该搜索引擎付费投放的广告,点击进入后会展示某科技公司招商信息,并自动弹出对话询问:“想了解泡泡盲盒项目吗?”
某文创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将其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中显示,构成商标侵权,要求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某科技公司认为,自身生产经营的商品为玩具售卖机,与某文创公司销售的玩具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且实际使用的商标为“泡泡玛特”“molly”,与某文创公司商标并不完全一致,故不构成侵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某搜索引擎中,自行通过网站提供的竞价排名广告服务将“泡泡玛特”“泡泡马特”“molly”设置为关键词,致使其投放的带有某文创公司商标的搜索结果占据搜索结果的第一条,属于商标性使用。某科技公司设置的该关键词、搜索结果词条、客服聊天中使用的名称与某文创公司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且其经营的无人玩具售卖机与某文创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公司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