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海霸王”掐架!商标跨类别维权最终咋判的?
〖2025/6/19 8:13:39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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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AI“课代表” 帮你划重点
福建高院对海霸王汕头公司与海霸王晋江某公司涉“海霸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海霸王汕头公司主营速冻食品,旗下“海霸王”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海霸王晋江某公司在鱼薯条、方便面等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
泉州中院一审认定涉案商标知名度高,被诉侵权标识与之相似,海霸王晋江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且该公司登记使用“海霸王”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晋江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福建高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特殊之处在于原告以他类商标作为维权基础,并主张跨类保护。二审主审法官表示,需严格保护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应当允许权利人以注册在其他类别上的注册商标主张权利。海霸王晋江某公司的行为误导公众,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以上内容由AI生成,仅供参考
企业在选择商业标识时,应合理避让他人商标,尤其是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短期内可能带来经济效益,但伴随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海霸王汕头公司)诉海霸王晋江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海霸王汕头公司拥有的第877824号“海霸王”文字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海霸王晋江某公司在经营鱼薯条、方便面等商品时使用“海霸王HAIBAWANG”“海霸王”标识(下称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将“海霸王”登记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海霸王晋江某公司须停止侵权并赔偿海霸王汕头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0万元,驳回了海霸王晋江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因涉案品牌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该案引发了广泛关注。
商标字号之争起波澜
海霸王汕头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营速冻食品的生产与销售。公司不仅在京东、天猫、山姆会员商店等平台开设专卖店及旗舰店,还在国内设立了众多分公司和营业部。经过多年经营,海霸王汕头公司荣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等多项荣誉称号。
“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海霸王’系列商标,凝结了公司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具有较强识别性和良好商誉。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海霸王晋江某公司不仅登记使用了与海霸王汕头公司完全相同的企业字号,还以此名称销售鱼薯条、速食米饭、方便面等商品,其使用的标识与我方持有的‘海霸王’系列商标高度近似,此举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我们向泉州中院提起了诉讼。”海霸王汕头公司代理人郑理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海霸王晋江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9日,主营食品生产与销售,其在鱼薯条、方便面等商品上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推广。
一审中,海霸王晋江某公司辩称,其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是经合法授权的,使用类别为第30类方便面等商品,而海霸王汕头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鱼制食品、肉罐头等商品,两者所属类似群不相同,指定商品不相同、不类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海霸王汕头公司从未在方便面、速食米饭等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其商标利益无受损可能,侵权损害赔偿不成立;公司系依法注册,对“海霸王”字号的使用合法合理,不存在攀附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诉请求被驳回
一审中,泉州中院围绕海霸王晋江某公司的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公开审理。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商标经海霸王汕头公司长期推广和使用,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海霸王晋江某公司虽主张其使用的标识系经授权的商标,但相关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海霸王晋江某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海霸王汕头公司的字号“海霸王”在2018年以前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字号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条件。海霸王晋江某公司登记使用“海霸王”字号的行为构成对海霸王汕头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海霸王晋江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高院。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海霸王汕头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客观真实反映海霸王汕头公司及产品情况,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使用“海霸王”字样作为企业字号系合法、合理使用行为;被诉行为不会导致公众混淆和误认,海霸王晋江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海霸王晋江某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二审判决结果,郑理表示:“该案最终认定被诉行为成立,这对当事人及品牌建设意义重大,彰显了司法系统鼓励诚信经营、维护品牌价值的鲜明态度。”
本报记者就该案多次联系海霸王晋江某公司代理律师,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该案二审主审法官陈志辉。
陈志辉表示,该案特殊之处在于原告在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同类别上也拥有注册商标,但其没有以同类商标作为主张的权利基础,而是以他类商标作为维权基础,并主张跨类保护。对于此种类型案件的处理,业界存有不同观点。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严格保护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既要体现在商标侵权的判定上,也要通过侵权责任的承担来体现。虽然商标权利人拥有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但如果该注册商标属于防御商标,并未进行实际使用或者属于权利人的非主营业务,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不高,在权利人做出合理性说明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权利人以注册在其他类别上的注册商标主张权利。
“该案中,海霸王汕头公司注册涉案商标后,通过电视广告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海霸王’系列食品,销售范围遍布中国各省份,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同时,海霸王汕头公司为维护其商标权益,对恶意抢注行为及商标侵权行为向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进行积极维权。而海霸王晋江某公司明知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旧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海霸王汕头公司已经注册的涉案商标,误导公众,使该商标与其原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受到了破坏,不合理地占用了海霸王汕头公司涉案商标的商业信誉,危及海霸王汕头公司的实际利益。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陈志辉表示。(记者姜旭 通讯员欧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