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局大上诉委员会认为被驳回的欧盟商标在上诉期内撤回仍可转化为成员国申请

〖2025/6/13 8:53:35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2024年10月15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大上诉委员会受执行局长(Executive  Director)转介,针对  Nightwatch商标案(R0497/2024-G)作出“附理由意见”(reasonedopinion)。这是欧盟知识产权局局长首次适用《欧盟商标条例》第157条第4款(l)项的规定启动转介机制。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39条,如果欧盟商标或商标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或失去效力,申请人可以请求将其转换为成员国商标申请。该条也列出了一些不能转化的情况,其中包括商标因不使用被撤销,或欧盟知识产权局或成员国法院裁定该欧盟商标申请或欧盟商标存在驳回、撤销或无效的理由。此前,如果对驳回裁定没有上诉,一般认为不能申请前述转化。但第四上诉委员会在Nightwatch案中认为,如果申请人在驳回裁定作出后两个月的上诉期内撤回了欧盟商标申请,则仍可申请转化,因为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欧盟知识产权局局长转介大上诉委员会,要求其对本案涉及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其中包括驳回裁定作出后的上诉期内撤回申请的,是否可以申请转化等。

        大上诉委员会认为,不管是单方程序还是双方程序的裁定,只有生效才会阻止转化。驳回裁定如果两个月上诉期未满,或虽提起上诉但在上诉被驳回之前,商标驳回决定并没有生效,申请人仍然有权转换其欧盟商标申请。这是因为在这段时间内,拒绝决定还不具备实质性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