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中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更多。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的情况下,帮助民营企业追赃挽损,对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下称望谟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为视角,分析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主要做法。根据办案情况,探讨实践中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难点,以此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改进和完善措施。[1]
一、案件情况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某从网上购买气动式液体灌装机和制作洗发水、沐浴露的原材料、空瓶,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德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制作洗发水、沐浴露的原材料制作洗发水、沐浴露,并将其包装成清扬、海飞丝、飘柔、潘婷、沙宣、舒肤佳、拉芳、舒蕾等品牌的洗发水、沐浴露,伙同其姐夫被告人陆某进行加工、销售。同时,陈某等人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舒肤佳香皂、黑人茶倍健龙井绿茶牙膏、立白椰油精华增白皂、云南白药牙膏、六神花露水、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二仙强力野外蚊香、舒适达牙膏、雕牌透明皂、超能柠檬草透明皂、强生婴儿热痱粉、小包洗发水等,将其低价销售给望谟县的莫朝平、兴义市的吴某等人,并利用乡镇赶集进行低价销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二、案件办理情况
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涉及企业众多,且被侵害的产品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实利益,这对办好该起案件来说具有一定的挑战。案件承办人在办理该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严格从释法说理、证据审查、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考量。
(一)充分释法说理,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认真听取意见并为权利人提供法律咨询,严审细查案件,听取各辩护人意见。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持续对侵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释法说理工作。
(二)全流程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准确适用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公安机关立案后,承办检察官审查案卷证据,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情况,分析研判本案难点。在本案中,需要从陈某、陆某二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过程中的地位以及鉴别报告比对、价格证明等方面开展补充侦查工作。陈某、陆某购买来历不明的原材料和非法制造的外包装,将其组装成洗发水、沐浴露进行销售,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而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从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推动市场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该案中的洗发水、沐浴露等产品属于群众每天都要使用的生活用品,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身心健康。个别企业及个人盲目追逐短期利益,通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获取非法利益,致使消费者无法获得需要的产品,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群众的身心健康。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通过教育、警示销售生活用品的销售者,促使其从正规渠道进货销售,不销售来历不明的假冒、伪劣产品;通过警示教育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的无序运行,保障正规产品有效参与市场竞争。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困难
(一)基层检察机关类似案件少,办案经验不足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大多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截至目前,望谟县检察院仅办理1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从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来看,多以民营企业被侵犯知识产权为主,案件类型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假冒注册商标案等,涉及企业多、种类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侵权手段往往比较隐蔽,证据调取比较困难,审查认定的事实复杂,帮助群众、被侵权企业追赃挽损难度较大。检察机关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判断侵权标准、计算数额、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检察机关作出全面、及时的判断和回应。[2]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既要着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要在帮助企业追赃挽损、开展秘密技术保密培训、内部管理等方面提供有效的应对之策。基层检察办案人员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经验不足,对民商法知识的专业度不够,这对推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工作而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证据收集不够,涉案金额认定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能降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仍应当在司法实践中被严格践行。因此,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过程中,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基本事实,尤其是关键事实的证明结论必须确定,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3]对于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证明标准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作出有罪供述,也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不能直接定罪。以前述陈某、陆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例,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具有直接故意,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适用认罪认罚,不能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忽视对在案证据的审查工作。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要严格把握“相同”商标、涉案数额等的认定问题。而在实际办案中,涉案金额的认定取证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罪名认定存在差异
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公、检、法对于罪名的认定存在分歧的情况。如陈某、陆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公安机关最先是以陈某、陆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陈某、陆某应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与公安机关认定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分歧。针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存在的不同意见,在当下“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运行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或审查逮捕阶段应加以重视,避免案件在定性偏差的情况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至法院。这既会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也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信力造成不利影响。
(四)量刑衡量标准有差异
从其他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在提出确定量刑上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幅度刑量刑建议居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往往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退赃退赔等存在不确定因素,对于自首、主犯、从犯的认定,检察机关与法院存在不同意见,检察机关对量刑精准度的把握需要慢慢摸索、归纳和总结。二是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以及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的审查认定不一定全面,检察机关与法院对以上量刑情节的认定有不同看法。三是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在量刑经验方面积累不足,提出的量刑建议存在偏重或偏轻的情形。四是对于案情相对复杂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主刑考虑较多,对于附加刑以及缓刑的适用考虑较少。
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听取专业意见,精准适用法律
积极打造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团队。基层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团队的建设,从内生动力向专业化协作平台建设延伸。如遇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要加强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重点企业合作,建立检政企知识产权协作配合机制,推动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知识产权协会等社会平台的沟通联系,推动与社会专业机构的沟通联络机制建设,借助“外脑”促进案件办理,共同研究探讨疑难复杂和新类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办理路径,为提升办案人员专业能力提供智力支持。
(二)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的规定以及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把握“构罪”要件,全面审查和认定案件证据材料,准确适用认定数额、情节等定罪量刑标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而轻视对证据的审查。除此之外,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也要进行研讨、分析、梳理,可以组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开展案件共商等活动,加强案例分析和理论研讨,统一法律的适用,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维护法律权威。
(三)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
检察机关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犯罪嫌疑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全面审查和认定案件证据材料的同时,也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确保认罪的罪名准确。在认罪认罚基础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要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通过释法说理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帮助被害人追赃挽损,减少损失。对于涉案人员众多、涉案事实多、证据多等疑难复杂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要及早集中争议焦点,通过提前介入,提前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通过释法说理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除此之外,要增强制度的正面导向效果,如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探索证据开示制度推动认罪认罚;抓住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庭审判等关键办案节点,集中阐明争点事实,主动释法说理,减少因当事人不服而上诉、申诉造成的“案件比”增高等情况。[4]
(四)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
加强对量刑指导意见的研究,通过参加培训、进行案件讨论等方式提升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鉴于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较少,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建立类案量刑建议分析研判机制,提供给下级检察机关学习参考。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归纳,将这类案件中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与法院判决情况进行比对,归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量刑范围,积累准确提出量刑建议的经验。检察机关应与审判机关共同完善量刑指导意见,通过召开认罪认罚工作联席会议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等会商会议,确定相关罪名的量刑标准。法院在审判阶段因为量刑提出不同意见的,检察机关应与法院协商,交换意见,消除分歧,形成共识。(曾明俊)
注释:
[1]徐彪.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分析与应对[J].中国检察官,2021(3)(司法实务版).
[2]同[1].
[3]高卫萍.如何在知产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EB/OL].https://mp.weixin.qq.com/s/grqphbSTnRiDHcTUIY7b0A,2025-2-13.
[4]"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9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
作者单位: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